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某危机干预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96年12月26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吴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2020年1月13日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 吴某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家里经济条件一般,父母健在,还有一个姐姐,由于父母溺爱,吴某某小学毕后就没有兴趣继续上学读书,养成好逸恶劳、我行我素的性格,小小年纪就成了县城里名副其实的小混混,经常夜不归宿、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有过短暂的外出务工经历。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社会经历 吴某某辍学后,在家务农和短期外出务工后,有两次服刑经历,其余时间均没有固定工作,四处漂游浪荡,对父母的规劝、管教置若罔闻。 2.入监改造表现 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认为监狱严格的管理是有人故意针对自己,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于2020年6月某日,在生产车间突然用机台上的小剪刀在自己脖子上划了两下实施自伤自残,并留下遗书,流露出悲观厌世思想。 (1)心理个性特点 其性格内向,但易冲动,年轻气盛,喜欢逞强好斗,好逸恶劳,不守规矩,易走极端。经谈话了解,吴某某感觉自己刑期太长,难以忍受漫长的服刑生活,认为监狱严格的管理是有人故意针对自己,自述看不到希望。吴某某系“三进宫”,犯罪恶习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一定的反改造经验,不排除以自伤自残的方式抗拒劳动。 (2)法律观念淡薄 吴某某文化水平低、法制、道德观念淡薄,对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并曾因多次违法犯罪受到政法机关打击处理,直至本次犯罪仍然没有吸取教训。 (3)家庭原因 吴某某生长在农村,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由于父母娇惯溺爱,使其从小养成了好逸恶劳、我行我素的性格,致其懒散、没有一技之长,也曾外出打工赚钱,但由于不能坚持,难以维持生计。投入我狱服刑改造后,由于与家人关系紧张,其父表示“我管不了这个崽,只好随他去了,一切顺其自然”。 (4)自身原因 吴某某法律意识、身份意识、监规纪律意识不强,捕前在社会上不学无术,混迹社会,多年养成了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的性格,多次受到法律惩处而不能吸取教训,具有一定的反社会人格,一旦受到严格管理就产生敌对情绪,这与监狱的封闭环境、严格的管理格格不入。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经COPA-PI测试:吴某某人格趋于内向,不太合群,人际关系紧张;明显缺乏同情心,缺乏责任感,极其自私,感觉迟钝;戒备心较强,对人易产生猜忌和怀疑,为人处事小心翼翼,犹豫不决;有较强的自信心;缺乏同情心,冷酷无情,不能体察别人感情,自私,责任心不足,不近人情,感觉迟钝。吴某某在现实改造中,通常郁郁不乐、孤僻离群、与人相处关系紧张,做事不计后果,易走极端。 4.教育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 吴某某由于原判刑期较长,从小受到父母娇惯溺爱,未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及早年辍学致使未能受到学校的完全教育等,混迹社会后染上了很多不良恶习,有过多次打架斗殴、放火等经历。入狱后对监狱封闭的环境,严格的管理,以及从事生产劳动产生抵触情绪。一旦目的达不到,就进行明里暗里的抗拒,甚至不惜采取自伤自残的极端方式来达到逃避改造的目的。 (2)性格因素 由于受家庭环境影响,缺乏家人关爱、亲人关心,致使性格偏执、易走极端,以自我为中心。在教育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吴某某的同情心和爱心,增强责任感,并在面临冲突事件或存在隐患时,加强预防监控与矫正力度。 (3)心理因素 吴某某性格属于孤僻类型,处事小心翼翼,容易被环境影响,导致冲动鲁莽行事。吴某某多次违法犯罪,在监管场所进出已经是家常便饭,对自己的犯罪缺乏反省,毫无悔改之意,具有一定的反社会人格。久而久之形成错误的归因和行为模式,认为自己的犯罪是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为自己屡教不改找到借口理由,将自己的犯罪合理化,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责感、焦虑感。 5.矫治方案 结合吴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狱民警针对性地为其制定了矫治方案,让吴某某解除心中压力,并适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宣泄,使吴某某真正投入到积极改造轨道中。 (1)认真倾听,鼓励情感宣泄 针对吴某某不愿交流,监狱民警耐心开导,让其剖析自己犯罪的根源,人生失败的原因,不管对的错的,把自己的真实想法说出来,和民警一起交流探讨,在民警的帮助指导下,拨正人生的航向,消除内心的迷茫困惑,经过多次交谈,吴某某的情绪逐步趋于稳定。 (2)启发引导,改善不良认知 通过谈话,了解违规抗改的详细原因,了解吴某某的成长经历、生活家庭等情况,从这些信息可以分析出吴某某存在哪些错误的观念,有针对性的矫正其认知偏差。 (3)缓解监禁压力,正确自我定位和重塑信心 吴某某因刑期相对较长,为有效缓解其内心的矛盾冲突,主要帮吴某某从思想上明确以下问题: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思考一下自己的犯罪问题,面对现实,正视、适应监禁环境。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建立和谐人际关系。把刑期当学期,改造生活不但能学习文化、法律法规、知识技能,还能规范日常行为的养成,改掉之前的不良习惯,积极改造,为将来早日回归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6.预期矫治目标 (1)稳定吴某某情绪,树立改造信心 使吴某某增强服从管教意识,无重大违纪行为发生,无自伤自残自杀行等为发生。确保吴某某在服刑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2)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思想行为有大的转变,与同犯和睦相处,服从干警的管理教育,积极投入到正常服刑改造生活中去。 (3)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继续加强吴某某的认罪服法教育,使其端正改造态度,加强劳动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半年的教育矫治,吴某某改造情绪基本稳定,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人际关系得到较大改善,并能客观分析自己的违规行为对监管改造秩序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作为一个自伤自残,不服管教,抗拒改造,产生悲观厌世心理的罪犯,在干警的细心教育与鼓励下,通过心理干预,从一个不愿与人接触交流,人格较缺陷较为严重的罪犯慢慢转变为基本正常,改造心态较为积极的罪犯。总体上讲,吴某某无论是在心理还是行为上都发生了明显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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