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分别于2014年6月和2016年1月两次借曹某转款现金叁拾万元和贰拾万元(有转款凭证),共计伍拾万元。又分别于2015年8月、2017年2月和2017年4月三次借杨某转款现金壹拾万元、贰拾万元、肆拾万元(有转款凭证),共计柒拾万元。于2015年11月3日借到杨某某转款现金壹拾万元(有转款凭证)。又于2017年6月12日借到熊某转款现金贰拾万元(有转款凭证)。至此,陈某从2014年起至今先后借到曹某、杨某、杨某某、熊某现金转款共计壹佰伍拾万元,利息约定为每月2%计算,至今未归还本金和利息,各方发生纠纷,请求某镇调委会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派出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来主持调解工作,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诉求,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各方诉求和意见,梳理整个案情,开展调解。 陈某提出,这几年做房地产生意,建的房屋卖不出去,资金不能及时回收,实在是没有那么多钱来还。调解员告知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陈某与曹某等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也不存在可变更或撤销情形,曹某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陈某不能因为借钱是用来做生意,以生意经营不善为借口来逃避责任。如果陈某继续拖下去,最后以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还将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会承受更大的损失,因此,陈某现在应当想尽办法偿还债务,及时止损。 陈某提出,在向曹某等人借款时,有的借条约定的利息较高,可否调整。调解员告知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阅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最高为2%,此利率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陈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 调解员以案释法,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了解和掌握本案中争执的焦点,耐心说服教育,与当事人沟通、协调;按照法律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曹某、杨某、杨某某、熊某与陈某共同协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为:壹佰伍拾万元和利息玖拾万元。 2. 曹某、杨某、熊某三人分别委托杨某某代为办理与陈某借款纠纷一案,并委托杨某某代为收款,由陈某直接归还给杨某某。 3. 双方协商分四次还款:第一次还款于2020年3月前陈某归还本金叁拾柒万伍仟元正和利息贰拾贰万伍仟元正;第二次还款于2020年9月前归还本金叁拾柒万伍仟元正和利息贰拾贰万伍仟元正;第三次还款于2021年3月前归还本金叁拾柒万伍仟元正和利息贰拾贰万伍仟元正;第四次还款于2021年9月前归还本金叁拾柒万伍仟元正和利息贰拾贰万伍仟元正。 4. 陈某按以上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后,双方债权债务全部了结。如陈某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债权各方有权要求陈某提前偿还未偿还部份的借款本息外,陈某还需要支付未偿还借款本金的利息,该利息从2019年9月5日起到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2019年9月,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当事人陈某、杨某,陈某以现有门市折价抵除本金和利息,陈某按约定履行了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耐心倾听,深入剖析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以问题症结为突破,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真实意思,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分析,制定合法合理有效的调解方案;先从法的角度给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定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然后从情理的角度让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经反复多次耐心协商,从而达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