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1977年3月6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民事赔偿27621.8元。2017年9月12日交付广东省梅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梅州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陈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其居住地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陈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假释。 3月1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陈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陈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陈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