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乙股权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乙于2019年7月死亡,遗留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投资股10多万股。现王乙法定继承人王甲欲继承该部分股权,遂持相关权利证明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股权一般分为两种,即股金资格股和股金投资股。股金资格股,是指取得信用社社员资格所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是社员获得农村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股金资格股可退出、转让、继承。股金投资股是指在资格股金外,由社员投资形成的股份。股金投资股只可转让、继承。 承办公证员在初步审核王乙的法定继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时发现,被继承人王乙原始取得的股权证上显示有的是股金资格股,而提供的近期股权权属资料上显示的是被继承人王乙仅持有股金投资股,无股金资格股。被继承人王乙持有的股金资格股是何时被置换成股金投资股的,当事人是否知情?对遗产股权性质的认定是股金资格股,还是股金投资股?农村商业银行是区域性金融机构,欲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王甲是外地户籍,是否必须提供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来排除办理继承的限制? 为此,公证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公证员发现自2018年起,银监会就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需在五年内逐步取消资格股,完成从合作社到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现某农村商业银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被继承人王乙持有的股金资格股,已按一定的比例被整体置换成股金投资股。但由于社员人数众多,某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对以前发放的原始股权证进行更换,仅对股权持有人进行了通知。因此该遗产股权性质的认定应是股金投资股。在无股金资格股的情况下,股金投资股是可以被转让和继承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即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继承时无须提供公司章程。同时,《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未对转让人或继承人的身份属性加以限制。农村商业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该股权继承无须提供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 理清上述问题后,公证员在审核完继承人提供的材料后,立即为当事人办理了股权继承公证。凭借公证书,继承人顺利继承了王乙该农村商业银行的10多万股股金投资股股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泰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王乙父,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乙妻,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乙,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甲因继承被继承人王乙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王乙的死亡证明; 二、王乙遗留财产的证明; 三、王乙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王乙的母亲先于王乙死亡的证明; 五、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王乙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死亡。 二、王乙和王乙妻是原配夫妻。王乙只生有独生子王甲,别无其他子女。王乙的父亲是王乙父。王乙的母亲是王乙母,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死亡。王乙的母亲死亡后,王乙的父亲未再婚。 三、继承人王甲向本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王乙遗留的财产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账号为XXXX的股金投资股股数拾万叁仟玖佰股及相应红利。上述股金投资股股数及相应红利为王乙和王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据当事人称王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处经中国公证网查询亦未发现被继承人王乙立有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异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乙的上述遗产,王乙父、王乙妻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乙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王乙的遗产。因王乙的母亲先于王乙死亡,王乙的妻子、父亲均表示放弃继承王乙的遗产,故被继承人王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王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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