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车祸致伤的伤残等级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某因车祸伤致全身多处疼痛5小时于2018年12月30日收治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详见住院病历材料),诊断:1)胸5、12椎体骨折;2)腰1-3右侧横突骨折;3)腰5双侧椎弓峡部不连;4)腰5椎体I°滑脱;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现稍感胸背部疼痛不适、日常活动不能持久,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之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体格检查:神清,步入诊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脊柱外观无畸形,各椎体棘突、棘间无压痛,颈段、胸腰段活动不受限,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无触痛,未扪及骨擦感及皮下“捻发感”,双侧呼吸动度均等,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四肢肌力5级,各关节活动不受限,肢端感觉存、血运佳。其余肢体无异常。 (三)影像学资料:某市人民医院CT及MRI检查示:胸5椎体骨折伴椎体骨髓水肿、胸12椎体前缘骨髓水肿,腰1-3右侧横突骨折,腰5椎体I°滑脱(阅片见胸5椎体高信号影改变,椎体高度丢失小于1/3;胸12椎体前缘高信号影改变,椎体高度未见明显丢失,相应节段脊髓信号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鉴定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关于此次车祸伤:被鉴定人张某,明确车祸伤史,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并作相应检查,入院后予相关对症治疗。被鉴定人诊断成立。 (二)关于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张某因车祸伤于2018年12月30日收治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详见住院病历材料),入院后予:卧床休息、消肿、止痛、补液等对症治疗。损伤造成胸5、12椎体骨折,阅片见胸5椎体高信号影改变,椎体高度丢失小于1/3;胸12椎体前缘高信号影改变,椎体高度未见明显丢失,相应节段脊髓信号未见异常。分析认为:1.核磁共振检查椎体高信号影改变符合临床椎体骨折诊断范畴;2.被鉴定人为中老年女性,脊椎生理曲度变直、骨赘形成、椎间盘变性、突出、椎体滑脱等,符合脊柱生理退变过程,且MRI检查未见腰5双侧椎板峡部高信号影改变,考虑腰5双侧椎弓峡部不连系个性化生理原因可能,与此次车祸伤无明确因果关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01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经对照5.9.6.2)项:二椎体压缩性骨折之规定,定为Ⅸ级(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此次车祸伤造成胸5、12椎体骨折,属于Ⅸ级(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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