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某土地承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村民于某来到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主张要回属于自己家的承包责任田。青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接待了于某,听取了于某的陈述。 1991年于某与范某结婚,婚后于1992年12月27日生育一子,1995年10月1日,于某一家分得一块2.67亩的责任田。1999年12月24日,于某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被青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沧州监狱服刑。2000年其妻范某提出离婚,并带儿子改嫁到抚宁县某村。范某和儿子走后,时任村主任提议由第一村民小组代为管理于某家的土地,待于某回来后再返还。当时的村民小组组长就将于某一家三人承包的2.67亩责任田分给了本小组13户村民,原有土地上栽植的100多棵苹果树全部被毁。身在监狱的于某得知土地被分后,委托其姐姐要回土地。其姐姐代于某追要土地,始终未果。2015年12月8日,于某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提前刑满释放。于某到家后向13户村民索要自己的土地,13户村民拒不退还,经过村委会及所在镇政府多次调解均未成功。于某刚刚刑满释放,没有经济来源,且孤身一人,家庭条件十分困难。 了解案情后,值班律师告诉于某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详细告知于某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要的各项材料和证据。 2016年5月5日,于某携带释放证明书及贫困证明再次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经过审查,于某提交的证据中缺少最主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于某在监狱服刑多年,加之妻子离婚又改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法找到。案件的关键证据无法提供,无法提起诉讼。律师建议去县国土资源局查找档案,国土资源局答复档案转交县档案局,律师立即带领于某去县档案局,在档案局调取了《耕地承包户承包地块登记表》和《农业承包合同鉴证书》。中心工作人员当即给于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并指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艳英办理此案。 于某与贾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书写了民事起诉状,律师带着于某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完成了立案,诉讼请求为返还土地、赔偿15年的经济损失和苹果树收益损失。不久,青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6年8月7日,青龙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作出(2016)冀032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于某所承包的责任田;二、驳回原告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于某对苹果树的损失,法院未予支持的结果感到不解,经过律师讲解,苹果树已经不存在,没有相关证据可提供,且损失无法确定,故法院未支持。于某表示理解,不再上诉。收到判决后,13名被告均未上诉,大部分村民将分得的土地返还给了于某,个别村民于2017年春季继续耕种,于某又找到援助律师贾艳英,律师当即为于某书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青龙县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于某的土地全部收回。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业承包土地被侵占案件。本案焦点问题有三点: 一是关于于某的土地性质问题。前妻带儿子改嫁将户口迁出,是否仍享有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某在1995年分得的土地属于依法承包的责任田,分地时该户有3口人,承包年限为30年,有《耕地承包户承包地块登记表》和《农业承包合同鉴证书》予以证实。前妻带儿子改嫁,到另一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土地,在原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抚宁县某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证实。 二是关于于某服刑期间土地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于某服刑改造,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但不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应由本户其他承包者代为经营管理,前妻改嫁,所在村民小组可以代为管理。 三是关于小组长将土地分给组民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于某所承包的土地所有权人是村委会,小组长无权擅自处分他人承包的土地,小组长分配土地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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