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初,一位姓刘的年轻警官来到公证处替自己同事的家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人员表示继承公证必须由继承人到公证处共同办理。刘警官称,他的同事孙甲不幸去世在工作岗位上,去世时才四十多岁,父母都健在,还有未成年的儿子,老人都受不了孙甲去世的打击,如果来到公证处,情绪可能会失控。得知以上情况后,公证员决定去老人家里,便民上门办理公证。 11月27日的下午,两名公证人员来到老人家中,首先安抚了两个老人的情绪,然后向孙甲的父母、妻子详细解释了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阐明了继承的法律后果,直到全家完全理解并统一了意见。公证办理完毕后,孙甲一家均表示了诚恳的谢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孙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赵甲(同申请人赵甲)。 赵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 孙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张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孙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孙某甲、赵甲、孙某乙、张乙因继承被继承人孙甲的遗产,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亲属关系证明、购房合同、房产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甲于二0一七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孙某甲、赵甲、孙某乙、张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孙甲遗留的财产(生前与其配偶赵甲的夫妻共有财产):坐落在北京市区X号楼X层X单元XXX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京(2016)XXX区不动产权第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孙甲的继承人孙某甲、赵甲、孙某乙、张乙称,被继承人孙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孙甲的配偶赵甲;孙甲的儿子孙某甲;孙甲的父亲孙某乙、母亲张乙。 五、现孙某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孙甲的遗产,孙甲的配偶赵甲、父亲孙某乙、母亲张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孙甲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孙甲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孙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孙甲的配偶赵甲、父亲孙某乙、母亲张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孙甲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孙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孙某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