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彭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彭某(化名),男,198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怀柔区。2016年4月,因犯放火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7年3月,因患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动脉瓣三尖瓣反流等严重疾病,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3月7日,彭某接受社区矫正,其母赵某是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彭某因患多种疾病一直在家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思想意识模糊,语言表达不清。彭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由其母亲赵某照料其生活,其精神状况有明显好转,身体状况向好的方向发展。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5月18日赵某以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对彭某的生活及医疗费用、本人身体患多种疾病需要到医院住院治疗、因做彭某保证人造成家庭矛盾等一系列原因不能再继续照顾彭某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表示不再担任彭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因彭某本人处于思维意识模糊,语言表达不清,不能提供新的保证人。长哨营司法所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要求彭某的保证人赵某在2017年5月19日12时前向司法所提供新保证人,并与新保证人一起到司法所办理相关手续。截止到2017年5月19日,赵某没有向司法所提供新的保证人。 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应当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因彭某生活不能自理,衣食住行全部由赵某照顾,在赵某拒绝担任彭某保证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保证人的情况下,一旦赵某离开,彭某无人照料,非常危险。针对这种情况,长哨营司法所5月18日在赵某申请不再担任彭某保证人后,及时向怀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汇报了相关情况。5月19日,怀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核实整理材料,开始启动收监程序,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院和公安机关。5月20日,怀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报送了提请收监审核表、综合表现材料和提请收监建议书等相关材料,提请对彭某收监。

【收监实施情况】

2017年5月27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彭某收监执行。2017年6月1日,怀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长哨营满族乡司法所会同长哨营满族乡派出所配合北京市第二监狱对彭某收监执行。

【小结】

彭某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彭某从接受社区矫正到收监完成,怀柔区司法局、长哨营司法所工作开展及时,反应迅速,但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 一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要有针对性。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各异,在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以彭某为例,彭某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生活来源,其母赵某,已退休(退休金每月不足800元),赵某、彭某的生活仅靠赵某的退休金确实捉襟见肘。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积极协调乡社保及民政部门,解决日常的米、面、油等问题。区司法局也为彭某申请了临时性救助。对于彭某无法到司法所报到等情况,长哨营满族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变社区服刑人员当面报告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入户走访,了解彭某的日常状况。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村干部和社区评议员的作用,由村干部和社区评议员将彭某家庭及彭某的日常生活反馈给司法所。对于彭某的日常教育,则由工作人员采取口头教育的方式进行。对彭某实施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使得彭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情况比较稳定。 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工作,各方协调沟通非常重要。在彭某的管理、收监过程中,从对彭某的经济救助,到赵某提出不再担任彭某的保证人,再到最后的顺利收监,长哨营满族乡司法所及时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进行汇报,还就彭某的健康状况多次与派出所、监狱进行联系,使得各部门对彭某的情况比较了解,这对后期及时提请对彭某的收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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