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男,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A区。201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B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郑某与同案人员谭某、张某等8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私下互相接触。2016年1月12日,郑某到贵州省贵阳市A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郑某登记入矫后,司法所针对郑某的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郑某家庭和睦,关系融洽,收入稳定。因其是家中独子,父母较为溺爱。在读初中时,因父母长期在外做生意,疏于管教,其与社会不良少年长期混在一起,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后,郑某悔改意识较强,表现积极。家人对其非常关心,在走访过程中,其家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禁止令的监督工作,一旦发现郑某私下接触同案人员等,则立即通知司法所。根据郑某的情况,司法所为其确立了由家属、村委会治保主任、片区民警组成的矫正小组,向矫正小组进行了告知和提出相关要求,通过家属的配合监督和支持,让郑某避免与同案人员的接触,禁止令得以更好落实。 在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对郑某宣读了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告书、告知书,明确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并强调禁止令内容,指出若违反禁止令内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思想教育,要求郑某每月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郑某面对面的谈话中,详细了解郑某的思想动态,针对其实际情况,找准切入点,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心理干预、责任教育等方式,促进郑某自我认知、自我教育、自我改造。在谈话教育的过程中,向其强调禁止令内容,并询问其近期是否与禁止令规定人员接触和来往。同时根据郑某性格较内向,不太与人深谈的特点,组织郑某参加心理知识、法律知识讲座,邀请家属介入到对郑某的矫正工作中来,对其实施亲情感化,让他主动敞开心扉,以便司法所对症下药。通过加强教育,亲情感化,成效较好。 2.加强监管。要求郑某每周电话汇报中必须如实告知执行禁止令的情况;在郑某每月向司法所提交的书面思想汇报中,要写明生活动态,人际交往情况,是否与禁止令规定人员接触和来往,严格执行禁止令内容;对郑某的家庭成员、周围邻居、亲戚朋友进行走访时,询问他们是否见过郑某与禁止令规定人员接触和来往,了解禁止令执行情况是否落实;将郑某的手机号码纳入社区矫正定位管理系统,实时定位监控其活动轨迹,便于及时发现违反禁止令的迹象。 3.积极协作。与社区、村委会、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协作,共同监督禁止令的执行情况。同时社区矫正小组积极配合司法所对郑某执行禁止令内容进行监督,若发现其违反禁止令,立即通知司法所; 4.激励引导。在执行禁止令期间,根据其表现予以奖惩,因郑某表现较好,未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根据《贵阳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操作规定(试行)》,经审批,对其管理类别由严管变更为普管。同时也告知其若违反禁止令,情节轻微的,进行训诫,责令改正;情节尚不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提请同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1.虽然法律明确了禁止令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但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而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手段和督查措施有限,在实践中存在执行落实较难的问题。 2.“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公检法司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在工作衔接协调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禁止令的宣告、执行,目的是对犯罪人所犯罪行进行特殊防范,防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样的罪行。在本案中,郑某属未成年人,禁止令禁止其与同案人员接触和来往,将其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对预防其再次触犯同类罪名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更有利于其改造。郑某在矫正期间,通过教育矫正,能正确认识其所犯罪行,痛改前非,努力增长自己的知识层面和法律意识,积极寻找工作机会,主动学习驾驶技能,通过自己的能力和一技之长更好的融入社会。可以说,禁止令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来说,既是约束,更是关心、帮助、教育,充满了人性关怀。
【小结】
执行禁止令要取得实效,一方面需要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促进衔接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拓宽监督执行渠道,构建“禁止令”执行社会网络体系。特别是社区、村委会、派出所、工会、团委等部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最了解基层情况,通过多部门通力合作,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反应被监管罪犯的实际情况和表现,构筑协助执行和信息反馈的社会网络,能加大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心理威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