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9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2012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2012年11月16日,徐某某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司法局报到,由桂林路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徐某某家庭条件一般,父亲在国企上班,父母离异。徐某某跟随其父亲生活,因家庭环境造就了特殊的心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2年11月16日报到后,徐某某自称在兰州某学院就学,处于保护未成年受教育权利方面因素考虑,司法所允许其到学院就学,并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和周汇报制度,告知其在假期一定要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和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2013年3月20日,徐某某没有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思想。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父亲,其父亲自称近期也不知道徐某某行踪。司法所发现徐某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桂林路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金川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和《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金川区司法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2013年4月24日,金川区司法局依法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4年10月30日,金川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金川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金川区人民检察院监督。金川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金川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和金川区公安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金川区司法局收到金川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金川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会同桂林路司法所到徐某某家中,依法对徐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金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金川区人民检察院随同金川区司法局到徐某某家和金昌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不积极接受矫正教育,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主动性不强,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能遵守,无视法律的尊严,必将接受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这样不遵守法律法规,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防止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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