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何某某,男,1983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30日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8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何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06年9月13日止。2004年9月26日交付河北省保定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人员何某某于2007年2月16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0月10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 服刑人员何某某在省保定监狱服刑期间,于2005年2月25日主动检举其与他人在入狱前所犯的抢劫、盗窃一案,2010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解回。于2010年11月26日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00元。2011年2月2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00元。死缓考验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2013年6月24日,服刑人员何某某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
【案件办理过程】
(一)对漏罪加刑前已服刑期及已减刑期的折算。服刑人员何某某因漏罪加刑并再次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发现同一监区一名罪犯因被检举出漏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但已服刑期在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时已进行了折抵。服刑人员何某某认为其主动坦白漏罪并检举揭发同案犯,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到已服刑期,对自己不公平,因此不满情绪激增,进而产生悲观厌世想法。经监区干警多次教育疏导,没有任何效果。为防止服刑人员何某某因情绪失控发生自杀、自伤等行为,经监区研究决定,指定6名服刑人员对何某某进行包夹管理。同时,监区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监狱分管狱领导及刑罚执行科进行了汇报。保定监狱立即就服刑人员何某某一事向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书面请示。 为确保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2012年9月,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与保定监狱专门就服刑人员何某某刑期如何计算一事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咨询,希望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事予以协调解决。由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对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因漏罪加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已服刑期及已减去的刑期如何处理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办理需要依相关情况进行个案个请。为此,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保定监狱会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就服刑人员何某某刑期如何计算一事进行协调。2013年8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研究决定,服刑人员何某某在新判决执行以前实际执行的刑期和裁定减去的刑期,可在罪犯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保定监狱将此处理意见告知服刑人员何某某后,服刑人员何某某对省监狱管理局及保定监狱为其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且在此后的服刑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二)监狱提请减刑过程。2015年9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经服刑人员何某某所在监区包组警察提名,保定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何某某提请减刑案,综合服刑人员何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何某某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为无期徒刑后先后获得考核表扬4次,考核记功1次,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何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同时漏罪加刑前已服刑期及已减去的刑期在减为有期徒刑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考虑。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二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5年11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服刑人员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建议。 2015年11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何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同时漏罪加刑前已服刑期及已减去的刑期在减为有期徒刑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考虑的评审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服刑人员何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保定监狱驻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何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提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服刑人员何某某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5年12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何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何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何某某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同时漏罪加刑前已服刑期及已减去的刑期在减为有期徒刑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考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报请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过程。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服刑人员何某某案卷进行审核时,认为服刑人员何某某在作案过程中系主犯,且罚金未缴纳,因此建议对服刑人员何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同时漏罪加刑前已服刑期及已减去的刑期在减为有期徒刑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考虑。 2016年1月15日,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评议,同意刑罚执行处意见,决定对服刑人员何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同时漏罪加刑前已服刑期及已减去的刑期在减为有期徒刑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考虑。后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5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服刑人员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原判减为有期徒刑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实际执行刑期应予以扣除,裁定对服刑人员何某某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已经实际执行的一年一个月十六天,在本次减刑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