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赵某某因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16日经重庆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赵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2009年9月8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1月10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XX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0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XXX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12月6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1刑更X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满日期为2027年1月7日。赵某某于2009年、2013年被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为拘禁性精神病。
【案件办理过程】
赵某某因右侧腹股沟包块于2013年10月21日在监狱医院治疗,既往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并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有乙肝病史及腹股沟疝病史。监狱医院初步诊断为:1、乙肝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腹水、脾功能亢进;2、精神分裂症;3、慢性乙肝;4、右腹股沟斜疝。2017年11月28日罪犯赵某某向监狱递交了病情诊断申请书,监狱于2017年12月13日押解该犯到重庆市人民医院做病情诊断,重庆市人民医院诊断意见为:乙型病毒性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脾功能亢进、腹水;肝脏占位性质待排。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被鉴定人赵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017年11月28日,赵某某的女婿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承诺作为担保人,渝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就担保人的义务向其作说明。 2017年12月20日渝州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2017年12月22日渝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向巫溪县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去函调查担保人情况,回函说明担保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无违法犯罪记录,2017年12月25日通知赵某某女婿来狱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12月19日,渝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巫溪县司法局核实罪犯居住地,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并对是否同意赵某某纳入社区矫正出具意见,2017年12月27日巫溪县司法局回函意见同意赵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1月11日渝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 2018年1月15日渝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渝州监狱于1月15日至1月19日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渝州监狱将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重庆市渝州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检察院派驻渝州监狱检察室出具意见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规定,认为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依法将赵某某及法律文书交付重庆市巫溪县司法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