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78年生,湖南省安仁县人,初中文化,故意杀人,原判刑期死缓。2008年8月入东莞监狱服刑,2015年11月调入沙洋汉津监狱。 犯罪事实:2007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东莞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并将其杀害。2008年8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由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减刑1年,现刑期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余刑14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1.个人经历 成长经历:周某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初中毕业辍学在外工作,其父母对其管理较少。 婚姻状况:档案显示未婚(周某某自诉有妻子、小孩,但未领结婚证,2013年后再无联系) 社会经历:初中毕业后周某某便外出混迹于社会,没有一技之长,2005年前一直靠组织卖淫为生。2005年到2007年期间一直在广东东莞打零工、流浪。 2.现实改造情况 不适应汉津监狱改造,认为管理太严,伙食太差,劳动强度太大,改造态度消极。对民警管理较为抵触,不愿意与民警接触,对民警教育不信任的态度,不愿意倾诉其内心真实想法。劳动能力较差,也不愿意学习,导致劳动排名一直是监区下游。周某某在东莞监狱多次因劳动产量或质量不达标得不到嘉奖。属于“三无人员”,没有亲情关怀,没有亲情生活接济,服刑改造经济较为贫困,面对他犯较为自卑。 周某某自调入汉津监狱三监区后,多次违纪:2016年5月7日,周某某因生产质量问题与工艺员发生口角;2017年3月5日,周某某与罪犯符某某因生产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3月20日与罪犯王某某产生争吵;2017年 7月24日晚,周某某因生活琐事与罪犯吴某某发生争执并动手,被民警制止教育后仍在当晚凌晨乘吴某某熟睡之机,对其进行殴打。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改造情况原因分析 法律观念淡薄:周某某只有初中文化,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和对法律置若罔闻,初中毕业后流浪几年就组织卖淫,自称来钱较快,对此没有悔改之心。 家庭原因:罪犯周某某小时候家庭贫困,因此自卑心较重,易猜疑,从小父母管理较少,性格散漫,不服从管理。 自身原因:周某某性格自卑、易猜疑、性格冲动,孤僻,攻击性、报复性较大,同时对监狱的教育改造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进行正常的改造生活。 环境原因:周某某初中毕业后流浪,跟一帮混混在一起胡混,其后靠组织卖淫为生。由于接触的都是社会不良人员,导致其遇事倾向以武力解决问题,以暴易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2.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周某某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周某某PD1(外倾)35分,分值较低,表明其孤僻,内向,不关心他人。PD2(情稳)40分,分值较低,表明其易情绪激动,急躁。PD3(从众)为40分,分值较低,表明其容易多想,容易受他人的影响。PD4(冲动)为61分,高等分,表明其冲动鲁莽,易感情用事。PD5(攻击)为62分,高等分,表明其恃强凌弱,霸道。PD6(报复)为69分,高等分,表明其有较强的报复欲,喜欢争强好胜,气量狭小。PD7(信任)为33分,分值较低,表明其有较强的戒备心理,易猜疑。PD8(同情)为39分,分值较低,表明其缺乏同情心,感觉迟钝,活在自己的世界。PD9(自信)为35分,分值较低,表明其对自己的能力和表现信心不足。分值较低PD10(焦虑)为63分,分值较高,表明其焦虑感较强,易睡眠不安,患得患失,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 3.教育矫治的难点 认知因素:由于周某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认为自己是过失杀人,是无意的,不应该判那么重。 性格因素:由于周某某家庭、环境影响,导致周某某性格冲动,孤僻,防范心较强,缺乏同情心,易猜疑。 心理因素:周某某性格偏执,对人和事自认为缺乏自己的判断标准,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即时环境或者他人所影响而产生消极情绪。 4.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周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周某某尽快放下包袱,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加强法制教育,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引导帮助,每周两次通过案例小故事普法或刑法讲解,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等,促使周某某走出思想误区,逐步认罪悔罪。 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利用罪犯小组为其提供学习及生活上的帮助,使其能逐步融入到监组的集体改造生活中去,让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体验集体的温暖,培养良好的行为养成。在小组内引导其与他犯正常沟通,在生检会、小组自查会等场合鼓励其积极发言,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加强亲情帮教。自周某某从三监区调至一监区以来,监区已经在着手帮忙其寻找其家人,利用亲情帮教周某某。 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合理安排劳动,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周某某最初劳动能力较差,民警安排相对容易操作简单的工种,让其对劳动充满希望和信心,同时安排工艺员对其劳动技能进行培训、指导,使其能够逐渐适应较为复杂的代号。 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矫治过程中,对周某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的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梳理分析周某某违规违纪的类型、目的、形式、影响、后果,针对性的开展管理与教育,将每一过程作为一个单体小项目思考,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利用监狱的政策进行帮扶。将其呈报为“三无”人员,针对其平时没有家庭经济接济的情况,在打饭打菜、“三无”物资领发、配备时给予一定关心照顾,使其适应湖北监狱的改造生活,缓解其生活压力。 选好管教民警。监区针对其性格和行为特征,由监区长亲自管理。同时还有一名阳光、有耐心的青年民警一起对其进行教育帮扶,争取能够让其信任民警,学会与民警交流。 5. 预期矫治目标 一是周某某对改造有一定的信心。 二是周某某对民警教育有一定的认知,能够积极与民警交流。 三是周某某对生活充满希望,不再抱怨监狱改造,能够积极与他人进行交流。 四是法律意识得到加强,知晓基本法律常识,彻底认罪悔罪。 五是劳动能力得到提升,能够从事较为复杂的工种。 六是周某某与家人取得联系。

【教育改造成效】

自周某某调入一监区后,经过民警近一年的教育矫治,目前周某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亲人和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周某某在改造期间能够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完成监区安排的生产任务,与他犯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他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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