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某市环保局委托就起草《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指引》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武汉市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直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和《武汉市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认真梳理《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清单》,并制作相应的指引清单。武汉市环保局在启动该项工作之初即聘请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目标包括草拟《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指引(试行)》文字版、分别草拟《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各类别清单一览表》。 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了解委托人的基本要求、多次反复讨论沟通武汉市环保局可能存在的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的类别;查询法律、法规、规章等百余部规定,为本服务项目做到有法可依;就本项目工作目标形成初稿,在律师团队内部讨论20余次;初稿完成后进行现场演示和起草说明,向委托人讲解和阐释相关思路和依据;参加委托人局机关内部讨论会;结合武汉市法制办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整理,先后草拟、整理、修改12稿,确定了24大类106项信访问题的指引路径。至2016年1月完成本次专项法律服务工作。2017年9月,武汉市环保局因本项目获得国家信访局表彰,并在环保部系统内作为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争议焦点】

1.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种类名称如何确定。 2.法定分类途径的法律依据如何查找、比对。 3.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如何确定。 4.引导至其他环境管理职责部门途径如何确定。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与武汉市环保局信访科负责同志多次讨论法定途径分类的内容、要求、工作目标等;分析委托人提供资料、梳理工作思路,交流工作意见;查询及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后明确工作方向:对于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目的可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意见建议类四类。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问题可以按照信访渠道以外的明确法定途径处理,意见建议类问题只有通过信访渠道处理。 1.法定途径种类名称 (1)行政调解;(2)行政复议;(3)行政确认;(4)行政强制;(5)行政许可;(6)行政处罚;(7)行政监察;(8)国家赔偿;(9)申诉控告;(10)信息公开;(11)行政诉讼;(12)民事诉讼或仲裁;(13)刑事诉讼;(14)信访等十四大类。 2.法定依据 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按照不同位阶依据从高到低依次列举。法律对行政权力设定依据等级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填写。 查阅引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国家赔偿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仲裁法》、《合同法》、《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湖北省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信访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近百部。 3.办理流程及要求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编制流程图。要求注明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申请、受理(立案)、审核(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明确办理资格、需提供材料及收费标准等。 4.办理时限 包括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完成时限,“承诺时限”指单位对外承诺的比法定时限更短的办理时限。有承诺时限的填写承诺时限,没有承诺时限的填写法定时限。

【案件结果概述】

武汉市环保局《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指引》获国家信访局表彰,并于2017年9月份在武汉市环保局召开了全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现场会,环保部在系统内进行先进工作经验推广。《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指引》详见附件(共91页)。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2016年初,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将事权下放,因而武汉市环保局对此前已经形成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指引》要求律师比对权力清单进行了调整。 1.武汉市直部门直接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按权力清单各类别逐项与途径清单比较,补充途径清单漏掉的内容。?途径清单与其相对应的项也一一对应。 2.对于下放到各区实施的行政权力,按“转引至其他部门途径处理”,单列编号78,依据为本次权力清单文件的文号,内容就是该文件罗列的各项下放内容。 3.对于取消的、暂缓实施的、不再列入行政权力的内容,结合途径清单各类别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剔除。 (1)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a、对机动车未按照要求进行维修、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b、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政处罚(编码第15项) c、对违反运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d、对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保初步核查及行业环保核查 (2)暂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a、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行政处罚. (3)不再列入行政权力的事项(属于非权力服务性事项) a、环境监测服务;b、政府信息公开(编码第46-48项);c、咨询服务;d、环境状况公报编制及发布;e、机动车排气检验服务;f、环境污染赔偿纠纷调解服务;g、环保宣传服务。

【案例评析】

律师按照武汉市环保局的工作要求,查阅法律近百部,结合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十余稿,最终完成《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指引》两部文稿中24大类106项信访问题的法律依据及分类途径指引。2016年至今,律师团队还为环境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指引工作出具多份书面法律意见书,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协助武汉市环保局提高处理涉诉信访及投诉分流的工作成效,依法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经济发展贡献法律智慧。

【结语和建议】

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2015年,武汉市环保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据法定职责和《武汉市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等工作要求,制定完成了《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清单》及指引的梳理工作。事实证明:律师基于专业的法律知识、系统梳理各法律之间的关系,条分缕析厘清各项权力的行使路径,不仅为委托人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也是引导信访投诉人依法维权的有效工作成果,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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