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取得“AA”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了申请人丙、丁、戊等九人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金。申请人甲公司陷入债务纠纷无法完成项目建设,为了维护项目团购户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经政府协调,由国有乙公司承接开发,由甲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公司。也由此甲公司应退还申请人丙、丁、戊等九人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等,双方进行了结算,对结算结论双方无争议。但通过多次协调都难以达成清偿协议,造成以九人为主的一些工程建设人员情绪激动,极有可能造成群体事件,也阻碍着乙公司对甲公司该项目的整体收购。为此,在律师的提议下,他们来到常德市鼎城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公证员听清事由后,提出可以通过公证提存方式,由甲、乙两公司签订收购协议,由甲与B、C、D等九人签订还款协议,由乙公司将收购款存入公证处帐户提存,再由公证处将提存款按还款协议确定的金额和帐户,偿还给B、C、D等九人。方案提出后,得到了各方人员的一致赞同,乙公司能安心的支付收购款,不愁甲方不认帐,B、C、D等也放心,不担心还款协议不履行了。于是,各方迅速集结,甲、乙公司提交公司相关主体资格材料和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在公证员的参与下,迅速达成协议,公证员在当天晚上十二点还与集结在律师事务所的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第二天公证员特事特办,立即召开处务会议讨论通过,迅速审查完所有资料后,进行了审批出证,为各方当事人均出具了《公证书》。两周之内,上述两协议均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皆大欢喜。 提存公证是一种清偿债务的特殊形式,由公证机构提存债之标的物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导致债消灭以及债之标的物发生风险时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乙公司将收购款转入公证处帐户后,导致乙公司收购甲公司支付义务完成。提存款转入公证处后,公证处按甲公司与债务人协议,分别支付给各债务人,也完成了甲公司债务的清偿。本案因公证提存,及时化解了各方矛盾,同时也确保工程项目继续建设,保证各方利益包括该工程项目团购业主利益的实现,即化解了现实激烈的矛盾,也化解了隐性的将来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社会效益明显。
【公证书格式】
编者注:前面为《协议书》,内容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A 乙方:B,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C,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D,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E,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F,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G,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H,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I,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J,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甲方向本处提交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XX名门项目收购协议书》等;乙方向本处提交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承包合同、借条、收据等。双方提供的《协议书》原件十二份。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XXXX年XX月XX日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会同B公司将B收购甲方的"AA"项目的收购款中叁仟零陆拾万元通过鼎城公证处提存支付给乙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方式、债权人员名单、保证金及利息的金额明细、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合法。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和乙方B、C、D、E、F、G、H、I、J共九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定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当事人的签字、手印、公司印鉴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A,职务:XXX。 乙方: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K,职务:XXX。 公证事项: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协议书》进行公证。 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供了以下资料的原件并提交的复印件: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会决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XX名门项目收购协议书》等。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合法。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A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K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