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龙(化名)原本是一名16岁的朝气少年,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因为小龙为人够义气,讲交情,人缘很好,不单与同学相处好,还有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2016年11月中旬,因为小东(化名)和小洁(化名)二人急需用钱,便与小龙商量拿小龙的新买的手机抵押换钱,而且小东表示会按时将小龙手机赎回归还。小龙见朋友有难,十分爽快,就答应把新买的手机抵押换钱,帮助小东和小洁暂渡难关。 小东将手机抵押以后,却一直未将手机赎回,并且因为手机不在身边,小龙很多的社交软件都不能使用,并且与亲朋好友联系不上。为此小龙多次找到小东和小洁。 直到2017年1月6日晚,小龙在一家网吧里偶遇来上网的小东。小龙情绪十分激动,拉着要小东还手机,不还手机,也要换钱,为此小龙还叫上了小钟(化名)、小李(化名)和小肖(化名),四个人把小东从网吧带出来,带到了郴州市华宁花园小龙的租住房,然后又到酒店,期间,小龙和其三个同伴还通知了小东的父母,希望小东的父母解决问题。而小东的父母觉得小东终日在外游荡,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见小龙等几个人年纪不大,以为是小孩闹别扭,好玩,心想要小东受个教训也好,没有管小东。 最后小东没有办法,找到了小洁,一起去了小东的一个哥哥家里解决问题。到这时小龙等四人已经非法限制了小东人身自由长达3天了。 小洁见势不妙,假意骗小龙等人说是借钱,其实小洁一从小东哥哥家里出来就报警了。 案发后,小龙被取保候审。由于小龙是未成年人,2017年5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郴州市北湖区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龙提供辩护。郴州市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周照清律师,为小龙涉嫌非法拘禁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龙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龙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暴躁,抑郁,小龙就不明白明明自己是受害者,他为了帮助朋友借出手机给朋友抵押借钱,帮助朋友,这个事情小东的父母也知道,他怎么就违法了,为此小龙十分的苦恼,他还连累了其他三个人。了解到受援人的情况以后,承办律师主动帮助小龙联系小东,并给小东做工作,让小东签署了刑事谅解协议,并且通过小东找到了小洁。 刚开始小洁不愿出现,更不愿写下刑事谅解协议,承办律师为此多次与小东通电话,希望通过小东做通小洁的工作,终于一个星期后,在承办律师的办公室内,小洁签下了刑事谅解协议,并且也谅解了其他三个人。
【代理意见】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悔罪态度好、并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还是在校学生;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 小龙主观恶性较轻,且生于2000年1月11日,事发是尚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且还是在校学生(根据案卷材料第二卷第14页,可知小龙是郴州工业交通学校车身复修二班的学生),因为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管教,交友不慎,才走上犯罪道路,加之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意气冲动,但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为造成被害人小东重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小东与小洁有过错在先。根据案卷材料小龙的供述笔录可得知,整件事情被害人小东与小洁有错在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朋友的小龙在他们的困难的时候给予了帮助,可是小东与小洁却不知感恩,不还钱还躲避小龙。因此发生这样的事情,被害人小东与小洁也要负责任。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当初是认为取讨合法债务,并无违法之处。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意识,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三、被告人小龙认罪、悔罪态度好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小龙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四、2017年5月5日,小龙取得了被害人小东的谅解,有刑事谅解书为证。2017年5月6号小龙取得了被害人小洁的谅解,有刑事谅解书为证。被告人小龙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五、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建议在6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综合考虑,望对其适用缓刑。 考虑因素: 1、小龙于2000年1月11出生,虽然已满十六周岁但是仍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小龙有坦白的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3、小龙当庭自愿认罪,应酌情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4、小龙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一般不超过四年。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和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微弱影响和有限的作用,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判决小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龙、小钟,小李为了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小龙在犯罪的时候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小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小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小钟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小龙、小李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小龙、小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小龙、小李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村组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对被告人小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被告人小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小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小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小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小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做通受害人的工作,达成刑事谅解协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此非法拘禁跟那些有预谋恶性很重的犯罪完全不同,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判处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根据个案的特性进行了认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问题还是在家长如何引导孩子正确交友上。一般说来,朋友的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1)诤友型。所谓诤友,即在朋友间敢于直陈人过、积极开展批评的人。(2)导师型。这种导师型的朋友常为困境中的友人指点光明之所在,常为在事业上作最后冲刺的友人送去呐喊和力量。(3)异性型。由于性别上的差异,男女在心理上也存在着泅乎不同的特点。一般说来,男性刚强、勇敢;女性细心、温柔、在困难面前,女性希望能得到男性的保护与帮助,而男性则需要女性的安慰与体贴。因此,异性之间的友谊,常具有同性友谊所不具备的特殊“文武合壁,相得益彰”的特点。(4)患难型。患难之交对人生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经久的友谊。尽管时过境迁,但友谊却与日俱增。他们相逢于危难之中,相助于困难之时。(5)娱乐型。除了学习、工作之外,人还需要娱乐和休息。娱乐型朋友之间同“样能建立真挚的友谊。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内容必将变得丰富多采,社交范围也势必随之扩大,娱乐型朋友必然会成为朋友中的一个重要类型。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和好孩子交朋友,在良好的朋友圈子里能学到更多的东西。但孩子到底交什么样的朋友却不是家长所能左右的,很多孩子却偏偏喜欢同"坏孩子"也是就是喜欢交娱乐型的朋友,只在一起吃喝玩乐,不思进取,让家长们很头痛。 出现这种情况的孩子往往都处于小学高段以及初中,尤其以初中比较突出,这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有关。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学习、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上会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他们觉得自己是"大人"了,也希望家长和老师把他们当成"大人",因此对说教式教育很厌烦,他们表现出向往"自由",要求脱离大人的管束,这也是这个年龄的孩子特别叛逆的原因之一。但事实上,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还只是"孩子",他们受到生理限制、知识不足、社会经验缺乏等影响,自我意识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幼稚性。因此他们择友、交友带着主观的好恶,缺乏正确的判断。 出现这方面问题的学生往往成绩不太理想,或者是性格特别叛逆。有一类是本身成绩不够理想,行为不够规范,在同学中不能获得被重视的感觉,他们无法忍受别人的漠视或是孤立,就和一些行为出格的同学聚集在一起,以期望自己也是"特别的"。另一类是属于"你不让我做我偏偏这样做",目的就是要表达自己对自己的事情能"说了算"。家长首先要理解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是喜欢交朋友的,并能够支持孩子与朋友之间的正常社交,不要以学业为理由剥夺他们玩乐的权利。另一方面要灌输给孩子正确的是非观念和道德判断能力,不能让他们单从兴趣出发去交朋友。有一些方法家长或许可以试一试。 首先,要摸清楚他的朋友圈的具体情况,不要道听途说,亲自参与他们的一些活动,比如请他的朋友来家里做客,了解孩子们的品行。如果只是淘气一点、不爱学习,并没有道德上的问题,家长不要一棍子打死,应该积极引导,好的坏的都分析一下,跟他如朋友般交谈。如果父母掌握了孩子朋友恶劣行为的证据,那可以从孩子的角度分析,告诉他不赞成交这样朋友的原因,讲清危害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提高孩子的认知能力。 其次,把自己当成孩子的朋友,作为他们中的一分子。家长如果本着理解、信任和尊重的态度,多与孩子感情沟通,了解他的愿望和苦恼,家长不要整天纠缠在孩子的小错误中,使之情绪对立,不要把成人化的要求强加于孩子,使他无所适从。 另外,要给孩子一个民主宽松的环境,家长可以多和老师、学校联系,尽力帮孩子实现表现自己的愿望,改善孩子在集体中的地位,帮助他赢得"重视"和"尊重",孩子自然会疏远坏朋友。培养广泛的兴趣以及多做运动也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家长不妨多陪孩子玩玩,让他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