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工伤农民工依法给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李某某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定了劳动合同,从事井下崛进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并在该公司提供的职工宿舍居住。2014年12月5日凌晨5时,李某某在从事井下崛进工作时,因煤台爆炸抛出的煤块将李某某的右眼打伤。李某某受伤当日,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李某某先后送到当地某眼科医院、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某的伤情为:右眼球挫伤,结膜充血;右眼前房出血;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外伤性瞳孔散大;角膜混浊。2014年12月24日,李某某出院。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李某某支付了医院的治疗费用2.5万元。2015年2月6日,李某某因眼部视力下降等原因,到北京某三甲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该医院诊断李某某的病情为:右眼混合充血;右眼前房深陷;右眼肿胀,主反射迟混;右眼角膜根部离断;右眼视力下降。 2015年1月19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5年3月18日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李某某构成工伤。2015年3月31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为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李某某因右眼视力下降严重,已不能继续在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崛进工作,所以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关费用。但该公司称已向李某某承担了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不应再向李某某承担其它费用,拒绝了李某某要求其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某来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5年4月16日,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接待了李某某。经了解,李某某与妻子都是农民,李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因需要赡养家中80多岁的老父亲、老母亲,所以远离家乡打工维持生活,家庭生活极其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当日为李某某办理了同意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批准手续,同时指派肖律师为李某某案件的法律援助代理律师。 肖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向李某某了解详细情况,同时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又到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地了解情况。该公司对事实不否认,只是认为其已经承担了相关费用,不应再承担其它费用了,因此拒绝调解。 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经受援人同意,决定以劳动争议纠纷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5月8日,承办律师为受援人拟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到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了案。 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始代理工作。庭审前,承办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一、李某某需要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以证明其工资收入;第二,李某某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第三、李某某的停工留薪工资能否得到主张;第四,某某公司是否为李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李某某应该向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问题,承办律师为李某某及时搜集、整理、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为开庭做好了充分准备工作。 2015年8月4日9时,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李某某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援助律师凭借充足的证据材料,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同时提供了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了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向工伤保险机构给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李某某请求该公司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向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合理合法。庭审后,援助律师又多次与承办仲裁员交流意见,为李某某在最大限度内争取了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015年9月10日,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依法解除李某某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3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97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09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796元,李某某的仲裁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 劳动仲裁裁决做出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承办该案的援助律师继续代理一审,认真准备了开庭工作,多次与一审承办法院交流代理意见。最终,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一审承办法官的全部采纳。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11日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了李某某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判决该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3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97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09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796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负责承办该案的援助律师继续为李某某代理二审的诉讼活动,同时认真准备了二审的开庭工作。2017年4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案已于2017年7月全部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而且属于农民工受伤害案件。援助律师通过耐心沟通,认真负责,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立案到执行,历时长达两年之久,而且受援人经济条件极为贫困,办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且法院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更好地激发法律援助律师为维护弱势群体权利、促进公平正义而贡献力量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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