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化名),男,1962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2014年8月20日因诈骗罪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2014年9月5日,周某某到福绵区司法局报到,由成均司法所负责对其的日常管理。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被判缓刑后,虽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及学习教育,但是他的主要家族成员均在玉州区工作生活,其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犯罪前性格开朗,人际关系良好,夫妻和睦;犯罪后情绪低落,经常唉声叹气、上进心不足,不能容忍挫折,经常因一点小事与妻子争吵,犯罪前帮人开车,有利用自己一技之长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的想法,定位手机经常坏。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的思想波动,司法所多次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进行走访、个别谈话,对其进行开导并重复告知其和其家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被惩罚的后果。 2017年4月,在全市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违反监管规定的专项整顿活动中,在监控检查时发现由福绵区司法局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中:2016年3月21日外出钦州市、2016年3月26日外出到南宁市、2016年5月7日外出到钦州市等地。 2.对周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福绵区司法局2017年4月5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到区司法局进行训诫,在区司法局由成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017年4月20日,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的违反社区矫正的事实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成均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并于当日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进行处理,区司法局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对周某某书面警告决定。同时,区司法局要求成均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的妻子、邻居、协管员等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并制作笔录,证实了周某某未请假外出3次的事实。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4月26日,成均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请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调查笔录、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书面提请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福绵区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成均派出所于2017年5月20日送达玉林市拘留所执行,2017年5月26日玉林市拘留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解除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后,周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十分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以后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3日,福绵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被拘留后向福绵区人民检察院通报。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的这次行政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福绵区司法局的六个司法所均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同一时段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成均司法所监管的其他几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能够规规矩矩、认认真真地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小结】

治安处罚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是一项较为严重处罚,对不服从教育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是一种有效的震慑,是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实践中,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治安处罚问题,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仍有待加强,无法及时有效互通信息,对处罚依据要求、相关标准的把握也存在差异,建立常态化的社区矫正相关机构联系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是非常必要的。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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