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易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易货平台有偿为申请人提供各种物品的交易服务,申请人自愿以其自有物品在此进行等值交换,申请人根据交易额的25%向被申请人交纳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其自有空调、桌子、发电机等交付给被申请人,置换其他当事人提供的价值62000元的汽车加油卡(也称油卡),并置换商品价值25%向被申请人交纳服务费15500元。被申请人承诺向申请人交付汽车加油卡的时间。金额为:第1个月2000元,第2个月4000元,第3个月8000元,第4个月5000元,第5个月5000元,第6个月5000元,第7个月5000元,第8个月5000元,第9个月5000元,第10个月18000元。 被申请人在部分履行承诺后,以其他当事人未及时提供油卡为由,拒不向申请人提供其余的油卡。 2021年12月29日,申请人就后期油卡的交付提出仲裁申请,申请称: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该在2021年11月7日前给付所欠的油卡22000元,其中4000元油卡是在3月份给的空卡。申请人提供了在加油站查询的案涉油卡查询信息图片两张,证明卡上金额为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裁定被申请人给付油卡22000元;2、裁定被申请人赔偿损失5500元;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所有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应否给付油卡。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之间的是易货合同,后期因被申请人的油卡供货方出了问题,所以拖延了给申请人油卡的日期,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补充条款约定被申请人违约必须用其他易货产品货物给予申请人补偿剩下未给申请人油卡同等额度的产品。如果被申请人违约可以用其他产品替换油卡,申请人可以去提货但其未去提货。因此被申请人不构成违约。 但是,合同还约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替换双方约定的油卡。 在合同条款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选择适用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条款。因为:第一,该条款约定是规定了被申请人交付油卡的义务,而非为被申请人规定了变更交付产品的权利,也更非是为申请人设定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被申请人对补充条款约定的会对申请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申请人对此也不认可,故而该约定对申请人不应产生合同约束力。第二,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选定了油卡,且服务费按照易货商品的类别有不同的支付比例,申请人是按照汽油置换服务费的25%即约定服务费的最高档次支付被申请人服务费15500元,故被申请人有义务向申请人交付油卡。第三,被申请人主张以其它同等额度货物履行交付义务的,申请人也始终未予同意。 二、被申请人应否赔偿损失及赔偿损失的数额标准。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偿逾期交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易货交易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附表中的交付事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易货合同中约定“一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的总货款计算,向对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明其损失大小的证据,而是简单以仲裁请求中的油卡数额占合同约定总油卡数额的比例乘以交付的服务费计算。对此,仲裁庭认为,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较为合适,利息应当以22000元为基数,自履行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即2021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油卡之日止。故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交付价值22000元油卡及逾期交付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油卡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适用于有偿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的认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语和建议】
易货合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现在遇到的易货合同往往不是一次性货货两讫,而是有一方在易货额度内不断等待易货平台里货品的更新,从而做出选择,持续性履行合同。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沟通,以减少纠纷产生。假如有相关情况如疫情因素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建议在疫情发生之后,及时通过线上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对方疫情对经营的影响或因疫情管制无法及时交付货品申请延长交货期限等,双方尽量从合同延期履行、替代性履行等方面协商处理。对于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解除条件的,应尽快向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及时止损。 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例如,签订易货合同时要对一式二份的合同内容进行对比,对签字盖章、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履行期限等合同内容注重审查,保存合同双方的相关聊天记录,对于货品的选择、合同的变更等要留存证据。 产生纠纷后,也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小损失并积极主动的通知相对方。守约方也有义务采取积极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防止损失扩大。在面对合同履行产生问题时应当积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