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1日,刘某来到江苏省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妻子胡某受到的人身损害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10月3日,胡某与毛某等人因房屋租赁发生争执,毛某用手中的不锈钢拐杖敲击胡某头部,造成胡某头部流血住院。事发后,毛某等人不承认与胡某发生纠纷,也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费用。因为胡某头部受伤,无法亲自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所以委托刘某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了刘某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及基本案情,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援助”的规定,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源源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刘某进行了当面沟通,了解了胡某诉讼请求,同时告知案件办理中的相关风险及可能发生的诉争要点。刘某表示,目前其妻子拥有的证据仅为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票据等。承办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告知刘某,除了需要证明胡某因人身损害所受的损失,还必须出具胡某与毛某发生纠纷、被毛某打伤的相关证据,并当场向刘某列出所需证据材料清单。 2018年5月,胡某取得《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胡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但这份鉴定书仅说明胡某受伤,未提及胡某因何事何人所伤。随后,承办律师同胡某一起前往镇江市鹤林派出所调查取证,了解到:胡某与毛某一家因为车库租赁纠纷积怨已久,胡某曾租住毛某一家的车库门面房,以开炒货店为生,但双方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下半年开始,毛某及其家人表示不愿意将车库出租给胡某,而胡某认为时至冬季,是炒货店生意最好的时候,如果突然解除租赁关系,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营业损失,且自己刚刚将车库门面房装修过,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因此多次发生口角及纠纷。据派出所办案民警称, 2017年10月3日涉案纠纷发生后,他们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只看到胡某躺在地上,未亲眼目睹事发经过。走访了街坊邻居,没有人表示看到事情的发生。派出所也调取了四周的监控录像,也没有记录到该事件。因此,他们没有办法证明胡某受伤系毛某等人所为。 承办律师实地走访了事发旧址,并查看了周围治安监控的分布,没有任何新的发现。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监控录像,没有公安机关的证明,对于一起侵权案件来说,没有办法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承办律师经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是否可以走访更多的证人,通过不同证人的证言尽量还原案件事实。公安机关表示会积极配合胡某收集证据材料,如果胡某能提供更多的案件线索,他们也会继续进行案件调查。2018年5月-8月,承办律师多次前往派出所同办案民警沟通案件进展,并多次与办案人员电话沟通。经过公安机关、胡某及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公安机关取得关键目击证人的视听资料。于是,承办律师立即与胡某取得联系,准备诉讼材料,确认损失清单,并由胡某当场确认清单及证据目录内容。 2018年9月5日,承办律师以毛某及小毛(毛某之子)为被告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通过调查令向公安机关收集案件其他关键证据。9月底,案件经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联系承办律师,希望进行诉前调解,经承办律师沟通,胡某同意,但是毛某不承认自己为侵权人,诉前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2018年11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两被告均到庭。在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证据中,基本可以确认侵权人为被告毛某。承办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毛某用拐杖对原告胡某头部进行击打造成胡某人身损害的事实,但是二被告均不认可。被告毛某表示自己年老体衰,不具备打人能力,胡某自己平时态度恶劣,霸占他家的出租房不还,损害结果发生系胡某自己在发生口角后躺在地上“碰瓷”所致。被告小毛也不承认侵权行为。由于前期准备和证据的收集,承办律师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毛某是否曾用拐杖击打胡某头部致其损伤。在法庭调查及辩论中,承办律师向法庭出示《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并向法庭举证说明,该份资料中载有明文“患者头颅顶枕部肿胀,触痛,见一长约6.0cm挫裂伤……头顶部3.8cm条形疤痕,根据损伤形态,结合案情,分析认为系外力作用所致。”该描述还原了原告的伤口系挫裂伤,而非被告毛某所言躺倒所伤,且被告毛某虽然行动不便,但还是具备挥动手中拐杖的能力。承办律师同时申请法院出示向镇江市鹤林派出所调取事发时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有关目击证人的视听资料。该三份资料与胡某的叙述一致,证明了事件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该案件经法庭调解,因被告不承认伤人,依旧没有达成调解意向。 2018年12月19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毛某侵权一事证据确凿,毛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等费用。同时,法院还认为胡某在被告明确表示解除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未通过合法的救济途径化解纠纷,而选择拒绝清退交还房屋,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对于该损害后果,胡某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 收到判决书后,承办律师立即与胡某联系,告知其判决结果、民事诉讼救济权利与义务。同时,对于被告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能,承办律师也向胡某讲解了判决生效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点。胡某表示,事情发生已经一年多了,没有人愿意为他们作证,原本打算放弃的,没想到判决书真的确认了毛某打人的事实。他对法援律师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对于公民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证据链中是极其容易被受害人所忽视的。受害人在事件发生后,容易抱着“我已经报警了”“对方打了人还能不承认么”这样的想法,而错失关键证据的收集机会。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难点也在这里,公安机关由于时间滞后性无法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取证,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无法判断侵权人究竟是谁。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愿意作证或者目击证人不能还原事实、没有任何影像资料、受害人错失留取证据的第一时机等因素,都会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在这样的僵局中,只能由承办律师多做工作,多走访多调查,多询问或者同受害人一起收集更多的证据,在调取证据中发现新线索和新证据。在证据锁定后,立即起诉至法院。对于一些受害人不能仅依靠自身能力收集的证据,承办律师也可以建议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调取,这样可以多方面还原事件本身,帮助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