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59年8月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因诈骗罪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于2019年1月24日投入东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张某某自入监以来,自述在公安局看守所体检时发现肝部有鸡蛋黄大小的物体,未确诊,偶尔感觉腹部疼痛。2019年4月下旬,该服刑人员出现疼痛加重现象,4月25日、4月28日监区两次带其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外诊,经病理诊断该服刑人员患结肠腺癌,肝多发占位。根据病情张某某的儿子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19年5月6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到医院监区,对张某某进行前期调查,了解其改造表现、疾病情况,家庭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初审小组。同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成员对张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初审,一致同意对张某某进行司法鉴定。监狱于2019年5月10日带领张某某到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疾病鉴定,2019年5月13日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张某某患结肠癌,肝转移,属非临床治愈期恶性肿瘤,其所患疾病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疾病程度。 2019年5月15日监狱委托大庆市萨尔图区司法局对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萨尔图区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张某某适合在其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张某某的儿子张某甲为其保证人,家住大庆市,自由职业者,年收入7.5万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人身自由,能够与该服刑人员共同居住一地,符合保证人资格。2019年5月20日,医院监区召开鉴定小组会议,并出具会诊结论表及病情危重报告;2019年5月20日,张某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民警评议会;2019年5月20日,张某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2019年5月20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2019年5月20日,监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同时向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5月20日,收到检察机关意见书,同意监狱意见;2019年5月2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建议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以上程序均由驻狱检察室进行监督。 2019年5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报送到黑龙江省监狱局刑罚执行处。鉴于张某某的危重病情,5月23日,省局对此案件进行了研究,同意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 公示公告期间未接到任何举报。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和监区民警共同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司法局为张某某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手续。张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2019年6月17日因结肠癌病故。 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从启动到办结仅历时20天,在监狱历年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为办理速度最快的一件,张某某家属给监狱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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