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对刘某彬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彬5次向贩毒人员或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具体为2019年6月6日向刘某某贩卖冰毒1克,获利1000元;2019年12月17日,向宋某贩卖冰毒1克,获利1000元;2018年1月25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10日,三次向王某贩毒共2.5克,分别收取毒资400元、900元和1000元。以上交易均以微信转账方式进行。2020年4月8日,刘某彬在其住处被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物1包(净重0.2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称1台、自制冰壶1个、百雀羚纸盒1个及手机3台(手机经数据恢复、提取,检出包含其冰毒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彬以牟利为目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彬属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彬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由于被告人刘某彬在一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通知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刘某彬提供辩护。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于2020年10月22日指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蔡雪峰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彬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0年11月2日前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真查阅了整个案件所有案卷材料,发现被告人刘某彬在其接受的7次讯问中否认所有的贩毒指控,仅承认向宋某提供毒品共同吸食,称转账记录中与刘某某和王某交易的物品是性用品而非毒品。 2020年11月3日,承办律师前往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刘某彬,向其核实证据,重点了解其能否提供性用品进货出货记录,但被告人刘某彬表示无法提供。 在庭前准备中,承办律师通过反复查看案卷材料,发现刘某彬与刘某某、王某的聊天记录涉及性活动内容,二人相约见面,提及性用品且有转账记录,这些聊天内容虽未明确说明是性用品交易,但可以确定双方是同性恋且有性用品往来,故欲证明是毒品交易的内容不确定,存在并非是毒品交易的合理怀疑。且刘某彬并非在交易现场被抓获,除所谓的交易记录和所谓的“下线”指认外没有交易的客观证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性用品交易的合理怀疑。基于以上情况,承办律师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彬作无罪辩护。 2020年11月12日,荔湾区人民法院组织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指控被告人刘某彬贩卖毒品没有直接证据,没有交易现场和明确的交易记录,只有买毒人的供述,买毒人刘某某供述前后矛盾,如先是供述2019年2月向被告人买毒,后又改口称是2019年6月份,前面记错了。所以,不能单纯以买毒人的供述就认定被告人向他们贩卖了毒品。另从微信聊天记录看,这些人存在同性恋性用品交易。 2.本案被告人刘某彬被指控向三人贩卖毒品,但无一是现场抓获,不能确定存在毒品或毒品交易。即使买毒人供述存在毒品交易,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起诉所依赖的证据,主要是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下线的供述以及在住所查获的毒品。如前所述,聊天和转账记录不能证实即为毒品交易和转账,不能排除转账是性用品交易的合理怀疑。下线的供述因其本身是吸毒人员,毒品来源不一,供述又互相矛盾,真实性存疑。即使为真,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孤证亦不能定案。至于查获的毒品,因不能确认贩卖事实,被告人本身也吸食毒品,同样不能确定该毒品是用于贩卖。故本案证据未达到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在被告人住处搜查出毒品,因为被告人本身是吸毒人员,在家里有少量毒品也属合理。 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彬向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据细节相互印证,且有交易记录等予以证实,依法应予认定。对于刘某彬向刘某某和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买毒人员刘某某和王某的证言和微信转账记录,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不能排除被告人所辩解的双方进行性用品交易的情况,该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最终荔湾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11 月20 日作出(2020)粤0103刑初941号一审判决,判决刘某彬贩卖毒品罪成立,是累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彬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辩护律师通过证据分析成功实现部分犯罪事实疑罪从无的案例。毒品案件一直从严打击,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下线指控,有交易记录,即便没有查获毒品,一般也会判决有罪。本案受援人否认贩毒,但电子证据提取有交易记录,与下线的指认还能印证,受援人声称是性用品交易记录,但无性用品交易的聊天记录、合同、收发货等证据印证。经仔细比对电子证据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辩护人提出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观点,承办法官采纳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定大部分的犯罪事实,在认定累犯的基础上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相对公诉人提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案判决大大减轻了受援人的刑期,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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