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为个人资金周转及经营所需,2018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X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17日;借期内月利率为2%,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则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执行,双方还约定,被申请人到期未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申请人可直接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北海市XX号房屋,为上述借款做担保。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账人民币XX元。同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借款后,向申请人出具《借据》,并向其保证该借款不用于任何非法活动。 2018年12月25日,双方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截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归还借款本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除应当归还借款本金之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和仲裁费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综上,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XX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XX元(利息以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7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之后另计至实际还款之日);3.裁决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XX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以上1-3项仲裁请求所涉金额合计人民币XX元);4.裁决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没有答辩。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仲裁主体资格。 证据2.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仲裁主体资格。 证据3.《借款合同》,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借款还款的相关约定。 证据4.《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房屋为借款做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5.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明申请人已履行出借义务。 证据6.《借据》,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借款。 证据7.《发票》,证明申请人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等。 被申请人没有质证,也没有提交证据。
【裁决结果】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XX元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给申请人(逾期利息的计算,以本金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XX元给申请人。 本案仲裁费XX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立案时已预交全部费用,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解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切实履行如期还款义务,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申请人请求按年利率24%自被申请人逾期还款之日支付利息到实际还清日,有双方借款合同为据,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