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丁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丁某某,男,1969年12月9日生,广东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8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2016年8月17日交付江苏省彭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彭城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丁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丁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一次表扬,罚金三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某县司法局对丁某某拟提请假释的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丁某某假释后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一监区集体会议认为,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丁某某提请假释。 一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 2018年2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丁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丁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丁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丁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丁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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