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胡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7年开始,平江县某镇胡某某(系贫困户)将本户责任地以800元/年,出租给李某某发展养殖业(养鸡),租赁期为15年,已租赁11年。今年因李某某未经胡某某允许,未经审批,擅自在该租赁地挖沙取沙,乱倒废方,改变土地租赁使用性质,引起胡某某强烈不满,找李某某理论未果;又因两人2007年订立的土地租赁协议,有多处涂改,且存在明显有失公允处,胡某某强烈要求解除原土地租赁协议,终止租赁。双方因此引发口角、堵路甚至斗殴。当地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理未果,于是引导双方当事人到平江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7月18日调委会受理后,开始实地走访与调查,发现两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双方2007年签订的合同,确实存在不规范情况,有多处涂改且只有一份原件在李某某手中,存在单方面改写合同之嫌。二是胡某某将土地租赁给李某某经营鸡场,但李某某未经胡某某允许,未经审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在该租赁地挖沙取沙,乱倒废方,改变土地租赁使用性质。三是李某某言语强硬,出口伤人,并无认错补偿之意。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 第一,虽然合同存在不规范完善之处,但双方已履行多年,可见,合同不是本案的主要原因,只是次要原因,且双方现在并无诉诸法院的意向,就合同本身来讲,还有调解的余地。如有可能可以另行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促成纠纷调解。 第二,本案的主要矛盾是:李某某未经胡某某允许,未经审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在该租赁地挖沙取沙,乱倒废方,改变土地租赁使用性质,且言语强硬,并无认错补偿之意。因此做通李某某的工作,让其对胡某某赔礼认错,合理补偿,是解决此次纠纷的关键。 第三,本纠纷出现的具体事项只是纠纷表象,胡某某认为土地租赁费过低,合同时间太长,是本案的深层次原因。 7月23日,调解员来到胡某某家,召集与本纠纷利害相关的当事人参与调解。矛盾焦点围绕胡某某的主张展开,胡某某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而李某某不能接受胡某某的主张。李某某自愿提出可以从经济上补偿胡某某(数额在四五百元左右),但否认在该租赁地内挖沙取沙。双方争执许久未达成一致,调解员邀请了当地村委会代表以及熟悉两方情况的本组居民好友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双方都能相互体谅作出让步。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背靠背调解,分头做双方的工作。对于李某某方面,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肯定当事人李某某希望解决纠纷的诚意,拉近双方的距离,侧面地暗示胡某某属于精准贫困户,属于弱势群体,即使李某某有多么合理,也容易让不知情的群众怀疑李某某有欺负弱势群体之嫌,何况李某确有不对之处,不能太强硬弄得有理说不清;再者作为经商的人,以和为贵,和气招财,事情早点解决,从长远看都是利远大于弊。对于胡某某方面,调解员先从法律层面提出,若要提前终止合同,协商不成须走诉讼途径,俗话说,赢了官司输了钱,而且解除合同后,有可能会要求胡某某方对李某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作为贫困户,这也是一笔费用,所以建议是否可以采取对方赔礼认错、合理补偿、合理加租,另行订立规范租赁合同的方案予以解决,请胡某某自己权衡。 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双方工作,在第二轮面对面会谈上,当事人之间的气氛极大缓和,在纠纷处理方案上,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引导下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双方各自退让。调解员兼顾情、理、法,引导双方进行了诉讼成本和风险的分析,引导双方考虑胜诉、败诉的可能性,让双方各自权衡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7月25日,双方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李某某停止挖沙取沙,并就乱倒废方给胡某某造成的损害,一次性补偿胡某某人民币1200元整,诚恳赔礼道歉。 2.李某某同意将2019年后的土地租赁费增加至5000元/年,每年9月1日前付清。 3.双方确认2007年签订的原土地租赁合同废止,并重新订立新的土地租赁合同。

【案例点评】

土地租赁纠纷是农村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如处置不当则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甚至械斗,造成人身损害和更大的社会影响。对此类纠纷,往往因为村民法律意识淡泊,签订的协议一般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是不签协议,等到产生争议纠纷时双方责任权利就无法理论清楚。因此调解此类纠纷首先立足于公平公正,遵守当地村规民约、公序良俗,充分了解彼此的需求,其次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做好当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使问题能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友好协商解决。 本案的调解员准确把握住这一点,不光以法律来判断对错,始终以利益和解为基调,调整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利弊,使其做出选择与让步,最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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