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就胸椎椎体骨折伤残等级法医临床意见的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6日11时23分,被鉴定人伦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云浮市区世纪大道中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伤全身多处。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就其伤情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 = 9 * ROMAN IX(九)级评定。驾驶员莫某对中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提出以下异议,认为:①引用标准有误,应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②认为胸11椎体为压缩性骨折,不是粉碎性骨折,腰2横突没有骨折;③鉴定时机过早。为查明案件事实,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广东中天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释明。

【鉴定情况】

被鉴定人伦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11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腰2左侧横突骨折,经影像学检查证实,符合人体遭受机械性碰撞摩擦损伤特征,诊断明确,阅片与临床诊断相符。医院予以卧床休息、营养神经、改善脑代谢等对症治疗。被鉴定人伦某胸11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并腰2左侧横突骨折,伤后脊柱长期制动,脊柱周围软组织损伤,椎体骨性结构不稳,愈后组织粘连,引起脊柱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现客观查体见腰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综合上述损伤后的治疗情况及查体所见,目前已治疗终结,临床体征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9.3.b“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之规定,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评定被鉴定人伦某胸11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并腰2左侧横突骨折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其他部位损伤未达伤残等级。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10月12日,鉴定所收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10月18日出庭通知。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定出庭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及差旅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积极准备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7年10月18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鉴定人针对被告方提出的有关问题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1. 被鉴定人伦某受伤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尚未颁布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但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没有明确规定予以废除。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正式发布相关文件予以废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017年6月1日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正式发布相关文件予以废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综上所述,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伦某胸11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并腰2左侧横突骨折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采用标准正确,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 2. 临床经治医院对伦某的诊断结果为胸11压缩性骨折。鉴定人通过阅片确认胸11椎体为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腰2横突骨折,符合相关法医学技术标准与规范。 3、被鉴定人伦某2016年10月18日受伤,于2016年11月23日出院。我所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伤残鉴定,伤后3个月,伤者一般情况良好,临床体征稳定,鉴定条件具备,符合鉴定时机。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双方对此鉴定有何质疑,原告方与被告方表示无疑议。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新的问题提出,鉴定人可以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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