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贺某等70位老人系原江苏省灌云县化肥厂(该厂已于2003年破产)工人,因企业效益不好,该化肥厂一直未能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办理退休手续被拒绝之时,贺某等人方才知晓这一事实,但他们不知道该找谁讨要说法。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贺某等人四处奔波,县、市、省逐级上访。2014年1月4日,在县信访部门的指引下,老人们来到了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1977年,贺某等70多人被原灌云县化肥厂录用为工人,性质属于亦工亦农,后适逢企业改制,70名工人于1988年转为合同制工人。按当时政策规定,企业应补交1986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每人1768元的养老保险费,但当时化肥厂效益不好,不仅不能按标准足额缴纳,还向每个工人借款800元。2003年化肥厂破产时,清算组未能将上述钱款交到县养老保险处,存在过错。2007年11月,清算组向老工人们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就职工养老社会保险问题却不予解决。于是,老工人们便不断上访投诉,但始终未能解决。2010年1月,为了办理退休手续,老人们找到县经信局(原化肥厂主管局),时任领导答复:目前单位没钱,他们需自己个人先将保险费用缴纳到社会保险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等企业以后有钱了再返还他们。为了能办理退休手续,老人们只能各自先垫钱(每人14730元)缴纳了保险费用,但企业及主管局却一直未能兑现“返还”承诺。 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决定将案件指派给东王集法律服务所集体承办,专人负责,全所人员集体协助办理。承办人员接案后,开始了周密的诉前准备工作,仔细整理他们提供的有关材料。经综合分析论证,所集体研究决定:非诉先行,征询主管局意见,以“关于要求偿还贺某等人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书”形式向主管局灌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2014年4月22日,该局回复:因企业已破产清算,对于其请求事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如对该意见不服,可自收到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14年5月7日,依法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由于非诉协调不成,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需“仲裁前置”。于是,全所人员加班加点整理证据材料,拟写了70份仲裁申请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灌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6月23日,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开具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7月2日,该案诉至灌云县人民法院,主张原化肥厂偿还职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2016年2月22日,一审法院将70名老工人分成7批次,陆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双方争议焦点归结为:1、贺某等70名老工人与化肥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抗辩理由有: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入厂时,不是被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双方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故不需要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自己交纳保险费是其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2.原告诉请事项,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针对被告观点,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原告企业职工身份问题,提供了当时职工身份认定的政策依据,即连云港劳动局(1999)44号文件《关于一九七七年以后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亦工亦农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答复》,由此说明双方间确系劳动关系。 (二)被告破产时,清算组曾经向工人们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以其自身行为认可了双方间系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 (三)结合工资表发放凭证,被告当年发放工资时实施了扣发行为,扣发理由就是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代理人提出,化肥厂之前一直隐瞒未缴保险事实,老人们是在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才得知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故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2007年开始,之后由于原告方一直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维权,且在2010年、2014年主管局就此事项均已答复过,根据最高法院延伸阅读案例1-案例5审判参考的精神,信访构成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2016年4月8日至6月12日,灌云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44条、48条、56条、57条、58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每人享有被告化肥厂破产债权10521.43元(70名老人的破产债权总额为736500.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未上诉,由此70名老人社会保险费用集体求偿案得以胜诉。
【案件点评】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70名老工人多年来一直通过信访的方式维权,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法律援助将该案依法导入司法程序,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了70名老人的合法权益。 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影响大,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了给受援人提供周到的法律援助服务,承办人采取了团队办案模式,进行了必要的职责分工,集思广益,有助于案件办理。在庭审过程中,结合证据进行说理分析,对政策、法律的适用均做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高质量的代理意见,促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