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7日,当事人王某来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员为其解决“离婚后遗症”。 王某向公证员介绍,他与苏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处房产,一直未申领房屋产权证书。后两人因感情不合想“和平分手”,由于双方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都知根知底,加之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也没有异议,王某与苏女士于2010年6月8日顺利签定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中明确了“渭南市政府广场对面一套住房归女方”,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前不久,王某接到了前妻苏女士的电话,苏女士称因其需要前往外地长期工作,想出售该房产,在其与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时,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查其《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发现该协议书上填写的“渭南市政府广场对面一套住房归女方”中的“渭南市政府广场对面一套住房”与现所售房屋坐落的地址不同,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苏女士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有理由相信苏女士与前夫即申请人王某之间对所售房产未进行分割,仍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暂停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不能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按照其与买受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苏女士将承担巨额的违约金,因此,苏女士非常着急,要求前夫王某尽快前往渭南市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以便顺利完成过户手续。王某考虑到自己已经再婚,不方便再与前妻苏女士有任何纠葛,希望找公证处帮忙办理一个公证说明原委,以便尽快让前妻苏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给出了申办公证事项的建议,针对《自愿离婚协议书》进行补充协议公证,此方案需要苏女士和王某夫妻向住所地公证处或者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同时申办,当事人王某当即表示不太现实,希望通过其个人在江阴办理。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公证员表示可以尝试为其办理一个情况说明的签名属实公证,由于王某系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协议相对方,通过其本人确认的方式,说明《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渭南市政府广场对面一套住房”即系“渭南市西南京路恒昌花园10幢XX号”的房产,且该房产已经分割给其前妻苏女士所有,系苏女士的个人财产,另外其本人现已知晓苏女士出售其个人财产一事,对此无任何异议。王某接受建议,当场与渭南市房屋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员取得联系,将公证员的建议原原本本地告知了对方,经办人员在请示领导后告知当事人王某签名属实公证可以接受。 公证处在受理王某的签名属实公证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帮其拟定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位于陕西省渭南市西南京路恒昌花园10幢XX号(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10902XX号)的房产系登记在苏女士名下,该房产系我与苏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在此,本人明确《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所述“渭南市政府广场对面一套住房”即系位于陕西省渭南市西南京路恒昌花园10幢XX号的房产,该房产已经完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且归属苏女士个人所有,另外本人也知晓苏女士出售上述房产一事,对此,本人亦无任何异议。” 情况说明经公证后,申请人王某的前妻苏女士凭公证书在房屋出售协议规定的过户日期截止前,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申请人王某也实现了与前妻苏女士之间的财产“无纠葛”。 在日常办证接待中,当事人往往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遇事找到公证处,往往需要通过公证员的耐心引导,才能将事由讲清楚。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公证员应灵活适用公证事项为其解决法律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当事人的自身需求为其量身定制公证事项,不仅仅是出具公证书,更应当出具一份能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公证书。为当事人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才是公证应有的价值取向以及发展方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锡澄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签名(指印) 兹证明王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情况说明》上签名、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