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79年11月22日生,浙江省嘉兴市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三被告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四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2014年12月12日交付江苏省江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江宁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吴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吴某某自服刑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五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三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9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止)。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