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出生于2002年,因学业不好于2016年辍学在家,之后一直无业,经常随同朋友在县城玩耍。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陈某和邹某、皮某、李某等人在湖南省祁东县交通岛江南城的网吧玩耍,李某在网吧看到从旁经过的彭某拿着手机在玩,因想到自己没有手机用,遂起歹心,叫上陈某、皮某和邹某等人从交通岛尾随受害人彭某至洪桥石门路与沿江路交叉路口,见周围无人,邹某等人拿出折叠刀上前拦住受害人彭某,要其交出手机,彭某不从,四人轮番上前采取用掌掴、脚踢的方式对彭某进行殴打,随后从彭某上衣口袋抢走手机。事后,受害人彭某在其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了警。警方通过调查发现陈某等人有作案嫌疑,并将其一举抓获。该案经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涉嫌抢劫罪向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699元。 案发后,陈某被取保候审。由于陈某是未成年人,2017年7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陈某提供辩护。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林娟为陈某涉嫌抢劫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陈某的父亲,其父亲表示陈某本性善良,但由于这两年在外务工对其疏于管教,又恰逢青春期,在外面交了不好的朋友,才导致他走上歪路。随即,承办律师从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陈某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仔细阅读,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整体分析,主动来到陈某的家中与其会见。承办律师免费上门服务,大大出乎受援人的意料,一下拉近了双方之间的距离。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介绍了受援人涉嫌的罪名;结合了解到的案情,对他们的观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同时,承办律师还走访了当地的村委会和周围邻居,了解陈某平时表现。 承办人根据阅卷、会见、走访得知,在案件发生时,陈某为15岁,属于未成年人,之前没有过其他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对起诉书起诉的事实也没有异议。还了解到陈某家庭贫困,父母为生计所迫常年在外打工,由爷爷奶奶抚养,缺少家庭管教。上学时,因厌学多次逃学而被学校劝退,没有获得足够的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缺乏社会经验和辩知能力,在与邹某、皮某结识后,沉迷网络游戏,因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陈某也充分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后悔。同时,陈某平日表现良好,与人为善,一直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承办人撰写了社会调查报告并交至检察院。 承办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结合陈某以及陈某父亲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以下几点法律意见:1.陈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陈某主观恶性较小,在该案中,犯意由他人提出,出于“哥们儿”义气才走上歧途,应当属于从犯;3.陈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涉案手机价值经鉴定为600多元,数额相对不大,且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陈某自己也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足以证明陈某无主观恶意。陈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对其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建议对陈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祁东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陈某虽然没有被起诉,但此事还是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承办律师再次主动联系陈某及家长,希望父母不要一味苛责孩子,平常要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同时建议陈某脱离原来的朋友圈,不要沉迷网络游戏,实实在在学习一门手艺,为以后进入社会做好准备。经回访得知,陈某目前已跟随亲戚在外做事,踏实肯干,也不再联系原来的朋友圈。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适用不予起诉的犯罪案件。陈某因年少辍学,交友不慎,为所谓的“江湖义气”参与了抢劫,从而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案中,承办律师认真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受援人的家庭及受教育背景,教育受援人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分析其犯罪原因,依法提出对受援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后,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受援人家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走出犯罪阴影,以阳光心态走向社会出发,提出让受援人脱离不良朋友圈的建议,促使其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