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的一天,小G来到公证处,申请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经公证员详细了解,小G的父亲于2002年去世,小G的母亲于2001年去世,小G的父母去世的时候小G还未成年,现在已经过去十多年了。小G的姥姥金某在2012年死亡,金某有六名子女,其中除小G的母亲已先于其死亡外,金某的儿子付某于2016年9月后于其死亡,付某有配偶王某某、儿子付某某。小G的奶奶刘某在2005年死亡,刘某有三名子女,其中除小G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外,刘某的另一名子女郭某某于1980年死亡,郭某某有一名子女孙某。本案中涉及继承人众多,夹杂着转继承后的再转继承和转继承后的代位继承等情形。 现在小G 要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可是很多证明都已经无从查找,小G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找到了公证处。受理了小G的公证申请后,经过走访小G 父亲的单位,奶奶、姥姥生前户籍所在的派出所、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历时近六个月,进行了大量调查、核实,认定了小G陈述的相关事实,为小G 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小G说,快二十年了,太不容易了,公证处为我解决了大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小G,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继承人:G父,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哈尔滨市。 G母,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哈尔滨市,系G父的妻子。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小G因继承被继承人G父、G母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死亡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若隐瞒事实真相、遗漏合法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G父于二00二年死亡;被继承人G母于二00一年死亡。 2、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如下: 位于XX市XX区房产。 3、被继承人G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子女小G、父亲、母亲刘某;其中被继承人G父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G父的母亲刘某于二0一五年死亡。因刘某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刘某的合法继承人,即刘某的子女郭A、郭B、孙女小G。又因刘某的子女郭A已先于刘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郭A应继承的遗产由其子女代位继承,郭A有一名子女孙A。 4、被继承人G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子女小G、丈夫G父、父亲D、母亲金某;其中被继承人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G母的母亲金某于二0一二年死亡。因金某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金某的合法继承人,即金某的子女C、E、F、外孙子女小G。又因金某的子女E于二0一六年后于其死亡,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E的合法继承人,即E的配偶J、儿子K。 5、经查被继承人G母死亡后G父未再婚。 6、经查阅“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被继承人G父、G母生前有公证遗嘱。 据被继承人G父、G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7、现被继承人G父、G母的子女小G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G父的妹妹郭B、外甥孙A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G父的上述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G母的姐姐C、弟弟F、嫂子J、侄子K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G母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G父、G母的上述遗产由其子女小G一人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