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羊某某,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2016年8月11日,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97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自2016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止。被告人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琼97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羊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成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羊某某假释案件。羊某某在服刑期间,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6月,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会议综合羊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具备假释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依法对羊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在刑罚执行科审查期间,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出具评估意见:村委会表示可以接受其社区矫正,协助监管,司法所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评估意见认为同意羊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该案相关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羊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羊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羊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羊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羊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和检察意见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羊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10月31日,假释裁定书送达,当天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