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给予训诫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女,1981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2020年12月4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2020年12月15日,苏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司法局报到,并于当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在接收张某以后,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如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 司法所通过日常监管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认为自己矫正期较短,身份意识淡薄,导致自身不能严格的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活动中,不能端正态度,按照要求参加学习,司法所对此进行了批评。 2020年5月31日,司法所通过网络教育平台发现,张某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网络课程教育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告知其已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说明情况。 2020年6月1日上午,张某来到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批评教育中,承认了自己因即将解除矫正,放松了自我要求,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的错误事实。对此,司法所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2021年6月1日,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海淀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给予训诫处罚。当日,经海淀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对张某作出训诫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6月1日,司法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和按手印,并对张某进行了谈话教育,要求其端正矫正态度,深刻认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严格遵守教育学习规定要求。海淀区司法局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抄送执行地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四)训诫效果 送达训诫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清醒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的后果,主动向司法所写出了检查和遵规守纪保证书,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教育。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在日常实践当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尤其是对矫正期较短和临近解除的社区矫正对象,更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思想教育。通过对违反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给予训诫、警告等处罚,可以有效打消其存在的侥幸心理,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身份意识;从思想层面有效扭转个别矫正对象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其遵规守纪意识,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矫正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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