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阳县。2014年12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2015年1月4日,陈某某到辽阳县司法局报到,由首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开始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劳动,但后期心理产生懒惰情绪,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了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经过司法所的口头训诫,并对其行为进行了个别教育,陈某某经教育后,表示愿意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再发生手机停机等情况。 2.2016年9月份,在一段期间较好的表现后,陈某某又开始无故不参加学习劳动,。司法所找到陈某某,对其进行教育,。陈某某对司法所的训诫推诿、逃避。,但仍保证每月到司法所进行报到和送达每月的思想汇报。2016年12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要求陈某某到司法所办理相关手续,。陈某某以离婚为由拒绝到场,随后定位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3.2017年1月15日,首山司法所向辽阳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对陈某某给予警告一次,。辽阳县司法局在接到首山司法所的相关建议后,对陈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1月16日,电话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定位电话仍处于关机状态,。联系其家人,均表示无法联系到陈某某。2017年1月17日,陈某某主动联系首山司法所,称其手机因没电导致停机,开机后立即到司法所报到。辽阳县司法局了解到陈某某在缓刑期间,确有无故不参加学习劳动的情况,且手机关机两天,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月16日,首山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辽阳县司法局给予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辽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月18日,辽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辽阳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会同陈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陈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辽阳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的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陈某某又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陈某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十分后悔,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安心矫正,争取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给予陈某某警告后,首山司法所决定对陈某某的等级评定为重点管理人员,同时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由严格管理调整为重点管理,由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调整为每周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对其加大了对其的监管力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从这此以后,陈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月17日,辽阳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辽阳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人员到陈某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1月18日,在辽阳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辽阳县司法局在辽阳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陈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陈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讲法,以身边活生生的警告案例教育与之有同样想法的服刑人员,使他们感同身受。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存有敬畏之心,法律的严肃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小结】
警告只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能够顺利接受矫正,、回归社会的一种手段,最根本的是社区服刑人员的悔罪、认罪意识,及自身身份的自我认定。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通过监管教育手段,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明确自身身份,这样才能起到较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