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4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磐石市,居住地为吉林省蛟河市。2017年8月,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5日,张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后,司法所针对其情况,制定矫正方案。一是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二是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让其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对社会秩序、人民群众造成的严重危害;三是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每月不少于8小时,使其主动修复社会关系;四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对其实施必要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中教育学习,为社区服刑人员讲解《宪法》《刑法修正案(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重点关注张某的学习心得,每次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后及时与张某沟通,为张某讲解法律困惑,并就张某近期的表现给予引导和指正。在对张某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时,重点围绕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进行教育学习,做到有的放矢。在集中教育学习之余,工作人员经常单独与张某进行谈心、交流,帮助其重新建立生活信心。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通过对张某开展一系列的法律教育、心理疏导,张某改变了过去的思想错误认识,增强了服刑在矫意识。张某积极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每月都不少于8小时,且每次都积极参加,热情劳动,认真干活儿。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针对张某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变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后续的监管过程中,加强了对张某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定期为张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测评,并在日常电话汇报、每月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中及时关注其思想动态,用接纳的态度对张某进行关怀和鼓励,让张某卸下心理防线,主动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为更好地对张某实施全方面的教育矫正,司法所协调村委会主任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建立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主任、张某儿子等多人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家庭等多方面开展工作,准确掌握张某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共同对张某开展教育矫正,形成了帮教合力,促进了张某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帮助张某找到一份机械维修工的工作,获得稳定收入张某矫正更加积极。司法所定期邀请村书记、派出所民警,以及其他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共同对张某在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帮扶等,使张某感受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情和关爱,心态更加健康向上。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张某重拾生活信心,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升了就业技能。在工作中张某表现积极,宁可加班加点也要完成工作,刻骨钻研,不怕苦不怕累。在生活中,张某的儿子看到父亲的积极转变,也主动为张某的工作提供帮助,家庭氛围更加和睦。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后,产生自卑心理,抵触与他人沟通、交流,不愿意面对外界,意志消沉,不利于社区矫正。司法所根据张某的心理状况及实际困难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并积极帮助其解决就业难题,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让社区服刑人员真切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怀和鼓励,恢复了健康心理,重树了生活信心。有助于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早日成为奉公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