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董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北京市公证行业开展为80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公益服务活动。年逾八十的董某找到公证处要求立遗嘱。 董某称,他结过两次婚,前妻于XX年去世,后与现任妻子于XX年登记结婚,与前妻生有三个子女。子女们有的在国外,有的工作忙,都不与老人董某一起居住,现在董某与现老伴共同生活。董某说自己身体尚可,但需要人照顾。老伴对他很好,每天端茶递水,悉心照看,所以想把他名下房子全部留给她,但是子女们都不同意。听了董某的诉求,公证员耐心向董某解释,首先,立遗嘱是公民享有的、在其生前通过遗嘱形式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人,包括子女的干涉;其次,这个房子虽然登记在老人一人名下,但因为是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前妻已故去,但房产是他俩的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一半,董某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以及有可能从前妻那继承的部分。董某听后表示,回家跟子女再协商一下。之后又来到公证处,说商量的结果是把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不包括有可能从原配妻子处继承的部分)立遗嘱留给现任妻子,孩子们也都表示理解,公证员给董某办理了遗嘱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无权处分属于他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董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董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李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董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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