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1日邓某、武某来到我处称:女儿武小某今年快5岁了,当时出生时因为没有办理结婚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时候女儿只能随母亲的姓氏起名,上户口也只能按出生证上的名字上户口叫武小某,二人欲将女儿的姓氏变更为随父亲的姓氏,因女儿系未成年,未成年更改姓氏需生父、生母都来到公证处,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司法医学鉴定书,材料齐全,很快我们为其办理了声明书公证,将其女儿的姓名由“武小某”更改为“ 邓小某 (随父亲姓氏)”。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邓某(父亲),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XX村XX号。 武某(母亲),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X县XX镇XX街XX号。 我们的女儿是2014年3月8日出生的,当时随母亲姓氏起名叫“武小某”,现经我们二人商量并一致同意将女儿的姓名由“武小某”更改为“邓小某”(随父亲姓氏)。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公 证 书 (2019)豫平宝证内民字第 号 申请人:武小某(女儿) ,女,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理人: 邓某(父亲),男,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XX村XX号。 武某(母亲),女,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X县XX镇XX街XX号,河南省XX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武校某(女儿)的法定代理人邓某(父亲)、武某(母亲)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武某(女儿)的法定代理人邓某(父亲)、武某(母亲)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宝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