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邝某某,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某甲区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24391.5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2020年11月24日交付广东省阳春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2月20日,罪犯邝某某因“反复腹胀、水肿,加重伴黄染”到阳春监狱医院治疗。12月25日,该犯被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月31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罪犯邝某某患有:1.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 肝性脑病2期 慢性胆囊炎,2.肝内占位、右肾上极占位性质待查等病。同日,阳春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研究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阳春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邝某某所在监区对该犯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改造质量评估科申请对该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监狱改造质量评估科认定罪犯邝某某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月3日,邝某某的亲属邝某华到阳春监狱办理担保手续。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邝某华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共同居住,符合保证人条件。1月4日,阳春监狱发函委托广州市某甲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1月13日,广州市某甲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暂未发现邝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社会危险性及对居住社区有影响。 1月13日,罪犯邝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罪犯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罪犯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邝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区提供的档案材料齐全,提请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对罪犯罪犯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罪犯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相关材料送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月26日,检察机关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邝某某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可依法对罪犯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5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邝某某所患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批准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月8日,阳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邝某某押送至广州市某甲区,与当地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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