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李某与河北某消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2日,患者李某因脑血栓轻微不适,在河北某消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费180元,做了HIR-2000红外热成象检查,被诊断为脑血栓,肝肾不好。继而于10月14日16时许交费8800元,接受了该公司提供的“微针定位取栓术”,术中患者出现心慌、头晕、冒虚汗等不适症状。后李某在家属及该公司有关人员陪同下,在衡水市A医院及市B医院检查,A医院诊断为:后循环缺血,高血压三级,高危,二型糖尿病,血脂代谢异常,前庭功能周围性异常,胆囊息肉,脂肪肝,肝血管瘤不除外,右肾囊性回声,性质待诊。李某因病情无明显好转要求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家属不想打官司、不愿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故申请衡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经双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市医调委依法予以受理。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上。公司承认服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李某2万元作为补偿,并负担其在A医院检查的费用。但是李某的妻子坚持要求赔偿10万元,指出李某因耽误治疗,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其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李某接受了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但术中患者出现心慌等不适症状。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司应当承担本次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公司方对此也没有异议。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同时,第五十条对医疗事故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做了相应规定。经调解员、医学、法律专家讨论和计算,公司一次性给予患者李某5万元的赔偿相对合理。 调解员根据讨论意见,与公司代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微针定位取栓术”存在问题,给患者带来极大的痛苦,公司应负责任并适当给予赔偿,公司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调解员随后与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引导患者家属认识现在最重要是让病人尽快康复,而不是长期陷入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下,家属表示可以适当降低诉求。此后,经多次沟通,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公司也诚恳地向患者李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双方和解。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4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公司一次性给付患者损害赔偿金(含精神损失费)及人道主义经济补偿金5万元,双方再无争议。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李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指出双方的不妥之处,以理服人,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调解员除了依法调解外,积极协助双方进行司法确认,保障患方的权利,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和执行力,使此纠纷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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