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推动解决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自2018年起,重庆市总工会联合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由工会干部和律师志愿者组成服务分队,集中利用每年1-3月春节前后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期,深入到各区县农民工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及企业,为农民工讲解法律政策、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在春节前夕,和建委、劳动监察等单位合作,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法律援助;春节期间,开展普法小讲座、普法宣传等活动,向农民工宣讲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就业创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政策举措,向农民工介绍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春节后农民工准备外出务工期间,与人社局等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送知识、送岗位、送技能等活动,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各类工作岗位。 两年来,重庆市总工会共组建了70个服务分队,345名律师志愿者和70名工会干部参与,开展宣讲活动374次,覆盖全市40个区县,为16万余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咨询、知识讲座等服务,赠送各类法治宣传书籍、资料38.6万余册,受理解决各类劳动纠纷730余件,为7400多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挽回经济损失336多万元。整个行动形式多样、针对性强、注重实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重点宣传内容】
1、如果很想在某个单位打工,但老板不愿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这种情况下,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为避免发生纠纷后你的权利受损,你要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你从哪一天开始上班,干什么活的书面证明;请工友出具你从哪一天开始上班、干什么活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发给你的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等证件;发工资时你向用人单位索要的工资清单等。如果上述证件都不能获得,又没钱买微型录音机录下你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你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该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你从什么时间开始在该单位上班、每天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一块儿工作的工友都有谁。如果工作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不按照口头约定的数额发放工资,你最好立刻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不要再听信老板的口头承诺,一天也不要再干下去。 律师提醒: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发生纠纷后寻找证据往往很难,人社局、法院并不能按照你的要求给你取证,因此,自己提前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工作中就要收集相关证据,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就要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试用期有多长时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你确实不符合他们的录用条件而解除了劳动合同,你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你在试用期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提醒:试用期是你与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适应的一个阶段,但你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 3、什么是劳务派遣?派遣工和正式工有什么区别? 答: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工。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直接使用派遣工,而是将其派往用工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但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一样,不是单位和劳动者一对一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也就是派遣单位,虽然与派遣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可并不真正使用劳动者;而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却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相比,派遣工只是“外来户”。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证派遣工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岗位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派遣工的工资。 律师提醒:虽然法律规定了派遣工和正式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实践中,派遣工往往不如正式工,而且用工单位还会随意解雇派遣工,也不支付经济补偿。很多农民工朋友都是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才发现自己“被派遣”了,原来用人单位提出签合同时,盖的章是派遣公司的,这种情况下很难维权。农民工朋友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盖章的是哪个公司。 4、建筑行业中,年底结算工资对吗? 答: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各类企业包括建筑企业都应该依法将工资按月支付给农民工。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律师提醒:如果你是建筑工人,是依法享有按月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 5、包工头卷钱逃跑怎么办? 答:首先,包工头卷钱逃跑后,你不必到处去找包工头,可以直接去找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建筑公司要工资。你虽然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的,但从法律上来讲,你和包工头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将工程转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能给包工头结算,如果用人单位把钱给了包工头,那劳动者还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二,如果包工头为了揽到工程,而挂靠在一个劳务公司名下(只是借用这个公司的名字来承包工程,其实工地上的管理、工程款等等都是包工头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跑了,你就可以直接去找包工头挂靠的劳务公司,要求支付自己的工资。 第三,如果包工头逃跑了,但工程款并没有和发包方、总承包方结算完,你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尽早拿到工钱。 第四,如果你手头没有什么证据,找用人单位或者发包方都没有确定的把握时,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只要求一部分(可以是很小的一部分)工资;在协商的过程中拿到了相关证据后再通过仲裁或诉讼要回自己其余的工资。 律师提醒:农民工一定要对雇佣或者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用人单位有详细的了解,打工的时候要清楚工地的具体位置、该工程项目的名字、工地外挂着的施工单位的名称、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等,在工程完工后,可以直接向其讨要工资。 6、包吃包住,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包吃包住不应当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包吃包住工人的工资时,不应当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工资之内,只能算是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因此,即使包吃包住,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提醒: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用,那么单位可以从你的工资中扣减这部分费用,扣减之后的工资则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7、哪些伤害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明确属于工伤的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这里所说的“视同工伤”,是指虽然不符合上述工伤的条件,但是由于职工受伤与工作有紧密联系,或者是为了维护社会、国家利益,因此也按照工伤来处理:(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律师提醒:认定工伤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你在工作中受伤了,老板却要求你对外说不是工伤,说是在工作外受的伤,千万不要这样做,要及早去认定工伤,否则以后你可能会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8、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有的劳动者上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保险费只由单位缴纳,个人不承担。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上工伤保险,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如果发生工伤后你才发现没有上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来支付给你。单位如果不支付或者对支付的数额有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律师提醒:只要你发生了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了保险费。 8、你不想参加社保,单位能不能把保险费折算到工资里发给你? 答:不能。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劳动者想不想参加社保,单位都不能把保险费折算到工资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当是单位从职工的工资中扣出本人应当负担的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后统一缴纳,而不是当成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由其本人自己缴纳。 有些劳动者觉得上不上保险无所谓,还不如现在多给自己发点工资来得实惠,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增加了收入,但实际上不仅使单位逃避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对劳动者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权益造成了侵害。比如养老保险,单位要按照个人工资的20%缴费,个人则按照工资标准的8%缴费,如果单位说不上保险了,把保险费折算到工资里发给你,实际上单位多发给你的只是你应当缴纳的8%。看起来你每个月都多拿了一些钱,但实际上单位省下的更多,而且,不参加养老保险,将来你年老了也领不到退休金,生活缺乏保障,单位是不会管你养老的。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通过工资或者补贴等任何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都是虚假提高薪酬、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活动特点和效果】
进一步深入宣传了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活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宣讲,强调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扩大了劳动法律法规在职工群众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提高了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通过宣传学习,农民工知晓了大量和自身息息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知道如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主动学法、遇事用法的观念初步形成。 在农民工群体树立了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观念。活动着力宣讲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避免农民工在遇到权益侵害的时候采取极端和违法手段维权,对社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通过两年的坚持开展和活动方式的不断创新,形成了巨大的社会效应和活动感召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利用空闲时间主动参加普法宣传学习,还有不少人专门到活动设置的法律咨询点请求工会提供法律援助。越来越多的志愿律师和工会干部加入到每年的普法宣传队伍中来,为活动添砖加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