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3日、11月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吴江市液铸液压公司、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凹凸纸品公司、苏州伊辰物流公司、苏州凹凸彩印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指定凹凸集团资产债务清算小组担任这五家企业的管理人。
【争议焦点】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聘请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担任管理人后,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他们经过深入调查分析认为,应当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上述五家企业(以下统称凹凸系企业)进行实体合并,并针对关联企业间高度混同的事实、实体合并的理由、实体合并的法律效力等进行了专门的法律分析。
【律师代理思路】
(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高度混同事实 经调查分析发现,凹凸系五企业是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事实。 1.企业间高度关联 经调查工商登记资料,2014年2月26日,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依法成立,母公司为凹凸控股公司,液铸液压公司、伊辰物流公司、凹凸纸品公司和苏州凹凸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是其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绝对控股,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沈某某。母公司对集团成员(子公司)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苏州凹凸彩印厂不是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成员,但该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凹凸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苏州凹凸控股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2.控制权高度集中 经调查发现,五家企业没有各自独立明确的规章制度,无论在资产配置、资金筹措使用、财务管理上,还是在业务承揽、人员调配使用等方面,这五家企业都由沈某某直接控制,可随意调配企业的人、财、物而不加区分。凹凸彩印厂不是凹凸控股集团成员,其投资人是汝某某,但该企业的核心事务均由沈某某主持处理,包括对外借款多是沈某某签字,彩印厂盖章,以至于很多债权人只知沈某某不知汝某某,因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也是沈某某。 3.资金筹措和使用混同 从债权申报情况来看,五家企业在资金筹措和使用上,基本上是以凹凸彩印厂或者沈某某的名义借钱,用于凹凸彩印厂本身,以及凹凸控股公司、液铸液压公司等关联企业;同时,凹凸控股公司、液铸液压公司等关联企业又为其提供担保;由于液铸液压公司本身具有较大的资产价值,因此其为凹凸彩印厂、凹凸控股公司等提供了大量的担保。在资金使用上也如此,如凹凸彩印厂和某钢构厂签订合同购买彩钢棚,货款却是由液铸液压公司支付的,而彩钢棚由凹凸控股公司使用。凹凸彩印厂是五家企业财务核算归集地,五家企业都有独立的财务账册,但都是通过凹凸彩印厂的财务人员进行归集处理。五家企业的财务管理都由凹凸彩印厂的财务人员负责,五家企业的工资和社保都由凹凸彩印厂支付。同时,据了解,五家企业的许多借款和支出并不进入相应企业的账户,存在账外循环的情况,有关款项使用混乱。这样,很多对外债务形成高度混同,相互交织,有些债务之间很难真正区分清楚。 4.生产经营混同 在生产经营中,凹凸控股公司及凹凸彩印厂对外承接业务后,其他企业围绕其承接的业务开展报关、运输、再包装、仓储等一条龙服务,实行一体化生产。五家企业经营场所相互借用,凹凸纸品公司使用凹凸彩印厂的土地厂房,凹凸控股公司、伊辰物流公司使用液铸液压公司的土地厂房,液铸液压公司其实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职工也没有业务,只是提供土地厂房给凹凸控股公司、伊辰物流公司使用。凹凸控股公司的6条生产线,有4条是凹凸彩印厂为其购买供其使用,但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凹凸彩印厂购买或者租赁的设备,凹凸纸品公司等为其提供担保。 5.用工混同 凹凸系企业共有职工286名。彩印厂共有职工248名,纸品公司共有职工23名,伊辰物流公司共有职工15名。液铸液压公司名下没有职工,控股公司名下的职工实际并非属于该公司,这些职工的劳动合同均系与伊辰物流公司签订的。五家公司的所有职工工资均是由彩印厂发放。在控股公司尚未成立之时,均由伊辰物流公司对外承接业务。后因业务发展需要,成立了控股公司,原伊辰物流的职工也就一并划入控股公司,但是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同时,因为控股公司经常会有大批货物需要加急出货,故管理层也会调配彩印厂、纸品公司的职工去控股公司加班,实行计件工资制。上述五家公司的财务、人事实际上是同一班人马,这样就导致了整个公司群之间存在用工交叉、管理混乱的情况。 (二)进行实体合并的理由 1.实体合并是企业法人人格不独立的必然要求 (1)从对内法律关系上看,凹凸系企业的资产都由沈某某统一筹措和调拨使用,并且随意性大,资产的入账与实际使用状况不一致。从实质上看,五家企业并不具备完整、独立的法人人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如液铸液压公司没有开展经营,实际负债较少,但由于液铸液压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价值较大,凹凸系其他企业的大量的借款多由其提供担保。如果从公司独立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把凹凸系其他企业的负债转移到了液铸液压公司,破坏了液铸液压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产生了大量担保负债,如果进行清算,其真正债权人的权益将被显著稀释,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又如,凹凸控股公司的6条生产线,有4条是凹凸彩印厂为其购买供其使用,但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凹凸彩印厂购买或者租赁的设备,凹凸纸品公司等为其提供担保。再如,凹凸系企业的许多借款都是以凹凸彩印厂或者沈某某的名义借钱,用于凹凸彩印厂本身,以及凹凸控股公司、液铸液压公司等关联企业。 (2)从对外法律关系上看, 大多数企业的债权人都合理地认为自己其实与沈某某或者整个关联企业进行交易,其是处于对沈某某及其整个集团的信任,而非信赖其中一家公司而与其进行交易。也正是因为上述根本上的原因,才导致在对外签署和履行合同时的主体混乱。凹凸系企业法人人格不独立的情况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在债权申报中,很多债权人表示只知沈某某,认为沈某某就代表了凹凸系企业,凹凸系企业实际就是一家公司,而不论该借款、货物或物流等服务是具体提供给哪家企业的。2016年1月5日,管理人召集六名民间借贷和物流供应商开会,各位债权人也一致认可凹凸系企业混同事实,希望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合并处理。 由此可见,沈某某滥用其作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利,造成五家关联企业经营、人员、资产、财务等各方面的严重混同,使五家企业实际上不具备完整、独立的法人人格,依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原则应当将五家企业进行实体合并。 2.实体合并是法律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 鉴于凹凸系企业的高度混同事实,法人人格不独立以及相互担保、互负债务等情况突出,如果不对其进行实体合并,将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公平保障,严重违反法律公平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人格独立的情况下,各关联企业债权人应当分别从各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获得清偿,此乃破产法正常的财产分配原则和利益平衡机制。但是,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中,由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资产混同、资产转移、利益输送导致关联企业之间资产被不正当地调配,由此造成债权人在受偿利益上此消彼长的冲突。若固守传统的各关联企业债权人分别清偿的破产法分配原则,则资产被不当转移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由于破产财产的减少而导致其清偿比例降低,而不当受益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却因此提高。获得不当利益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所获得更高清偿比例部分的基础是来自其他关联企业非法转移的财产。而由于关联企业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难以区分,或者混合使用同一账户导致财务账目严重混乱,导致客观上各关联企业无法恢复合法的、原始的财产状况,也就无法通过核算资产转移的数额来平衡各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只有适用实体合并破产规则,将关联企业成员视为一个法律主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向各关联企业全体债权人进行统一分配才能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的价值目标,才能切实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债权人信赖利益。 3.实体合并是程序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如果不对凹凸系企业进行实体合并,那么将破产工作将面临巨大困难和浪费,并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1)面临巨大困难。由于凹凸系企业对外债务存在主体混乱、相互担保等情况,因此进行分割十分困难,有的甚至无法进行分割;同时,凹凸系企业之间内部存在频繁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此外,凹凸系企业基于员工聘用而产生的劳动债权也很混乱。如果不进行实体合并,而分别进行清算或重整,那么凹凸系企业的清产核资、债权甄别将面临巨大的困难,甚至根本无法进行。 (2)造成巨大浪费。根据管理人了解的情况,五家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而个别企业代偿后又形成对其他企业的新债权。如果分别梳理和清算,管理人面对这种债权债务循环与交叠关系,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造成破产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 (3)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如前所述,由于凹凸系企业的民间借贷债权、供应商债权、劳动债权等混同事实,因此很难理清其债权的归属。若分别清算,会因偿债主体资产状况的差异,导致相同金额和性质的债权人获得不同的清偿比例。这必将导致相关债权人的不满,并进而可能引发损害凹凸系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进程的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凹凸系企业进行实体合并十分必要。唯有如此,才能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获得合理受偿,使广大职工获得妥善安置,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凹凸系企业重整成功。 4.实体合并是实现重整价值的必然要求 通过重整推进企业再生是处置破产企业的最佳选择。凹凸系企业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度和协作性,将其经营性资产和产业链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重整,可以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如果无法对该五家企业进行实体合并重整,而是对五家企业分别重整,对其资产分别进行处置,则必然由于经营性资产和产业链条的不完整导致资产价值大大降低,甚至可能使五家企业均不具备重整的价值。 (三)实体合并的法律效力 1.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后合为一体,实际上构成了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和债务的相互抵销,互相之间的债权债务理应消灭,并且排除了关联企业之间的欺诈性转让和自益性交易,这对于关联企业的外部债权人来说非常有利。因此,就规制不当关联关系,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言,实体合并规则是最彻底、最全面的。 2.关联企业的财产合并为破产财产 实体合并意味着法人人格被彻底否定,法人人格被否定则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独立性被否定;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财产高度混同,从而导致无法区分为各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合并为单一破产财产是无奈且是现实的选择;既然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消灭,用于清偿对外债务的财产如果不予合并,将无法达到公平保护全体关联企业债权人利益之目的,因为财产是清偿债务的基础。 3.各关联企业的债权合并后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受偿 实体合并后,管理人在审查债权申报时,不再区分债权出自哪一关联企业成员,而均视为合并后的破产债权,各关联企业的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4.关联企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并支出 如果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分离需要耗费高昂的成本,破产费用支出数额需要大幅增加,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数额将相应减少,这也是实体合并的必要性所在之一。实体合并规则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显然体现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出方面,因此实体合并后各关联企业不再单独支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应当在合并后的破产财产中统一支出,从而降低破产程序的整体成本。
【案件结果概述】
鉴于凹凸系企业之间关联度较高,企业人员、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对外债务等都存在严重混同,缺乏独立人格,分别破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且五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牵连甚密,难以准确区分。2016年2月17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吴江商破字第0011-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凹凸系企业是集印刷、包装、代理进出口、仓储、货运于一体的成熟产业链,企业的上游大客户仍然能够维系,该部分客户资源的价值很大,如果重整可实现效能最大化,为此,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债务人继续营业,同时,债务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法院申请对凹凸系五家企业合并重整,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对凹凸系企业进行合并重整。
【案例评析】
凹凸系五企业之间关联度较高,企业人员、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对外债务等都存在严重混同,缺乏独立人格,且五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牵连甚密,难以准确区分,破产工作难度很大。对凹凸系企业进行实体合并是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的,是推进该案破产程序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企业的重整再生。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上存在不完备之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逐渐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