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余某某,男,1988年9月19日生,初中文化,贵州遵义人。因犯抢劫罪,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479号判决书,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4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2日交付广东省清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止日为2015年6月10日。经入监教育后,余某某于2011年3月31日分流至广东省清远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余某某自入监以来一直无家属会见。2014年5月9日,余某某表哥突然来到广东省清远监狱要求会见。会见中余某某被告知其就读大学的弟弟小亮(化名)于2014年3月底罹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现正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危急,需要尽快进行骨髓移植。经过医院配型,其家人均不符合捐献条件,现家人把唯一能救治小亮的希望寄托在余某某身上。此时余某某剩余刑期还有一年多,对于弟弟的病情是既担心又无奈,寝食难安,情绪出现波动。余某某的异常情况引起了分监区警察的注意,通过谈话得知其家中的变故后,分管警察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监区领导,并积极对余某某开展谈心工作,安抚其情绪,鼓励其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减刑出监。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7月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广东省清远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余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余某某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嘉奖26次,表扬3次,2013年11月经监狱按程序审批,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基本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余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十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同意一分监区关于对余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和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014年7月15日,正当广东省清远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十监区提请余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时,余父带着其二儿子小亮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各类检查报告资料前来监狱求助。哭诉其二儿子小亮罹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生命垂危,急需骨髓移植治疗,请求监狱准许抽取其大儿子余某某的血液让其带回重庆新桥医院进行配型。广东省清远监狱组织医院监区的医疗专业人员对余某某弟弟小亮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各类检查报告资料进行核实后,在狱内医院监区对余某某进行血液采集,并及时将血液交由余父送回重庆新桥医院进行配型。2014年7月21日,余父将余某某与小亮血液配型成功的结果和医嘱“小亮需尽快行兄供弟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反馈给广东省清远监狱。 广东省清远监狱在得知这一结果后,认为余某某虽已呈报减刑,但按照一般办理减刑案件的情况,从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到法院裁定减刑大概需要二个月时间,到时即便能减完剩余刑期,最快也要九月底才能释放,将会错过给其弟弟移植骨髓的最佳时机。为了能够挽救一个年轻大学生的生命,广东省清远监狱决定征求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余某某减刑进行个案办理。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对余某某弟弟小亮的病历材料和血液配型结果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同意在核实事件真实性后可个案办理。随后,广东省清远监狱将案件的特殊情况及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后,取得了法院认可,同意在确定案件真实性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进行个案办理。 2014年8月7日,广东省清远监狱派出医院监区医疗专业人员与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重庆新桥医院就余某某弟弟病情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调查组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部血液科病房找到病人小亮,经过核实身份、查看病历资料、疾病诊断书、向其主治医生了解情况等,证实了余某某的弟弟小亮病情的真实性。小亮的主治医生告诉调查组,小亮虽进行了多次化疗,但仍处于高危期,须尽快进行骨髓移植手术,否则病情随时可能恶化,危及生命。返程后,调查组立即将调查报告上报监狱和检察院。广东省清远监狱在证实了余某某的弟弟小亮病情的真实性和严重性后,作出了《关于罪犯余某某减刑情况的说明》,希望法院在考虑到余某某弟弟病情危急,需要该犯为其捐献骨髓挽救生命的情况下,尽快审理余某某的减刑案件。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在说明上签署了“同意监狱处理意见,并希望法院尽快审理”的检察意见。 广东省清远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立即启动对余某某的减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余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法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余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余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余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广东省清远监狱将余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罪犯余某某减刑情况的说明》、案件调查报告等减刑材料一并报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8月26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余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认为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当日依法作出(2014)清中法刑执字第3423号裁定书,裁定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刑期止日为2014年8月31日。 余某某的减刑案件,从监区办理到法院裁定历时一个月二十五天,比减刑案件一般办理时间缩短了近四十天的时间,为挽救小亮生命争取了宝贵的时间。2014年8月31日,罪犯余某某刑满释放,在走出监狱大门后,余某某跪在地上,拉住送其出监警察的手泣不成声,他说:“感谢政府、感谢监狱,是你们让我能去救弟弟的命!我今后一定要好好做人,回报社会!谢谢你们!”广东省清远监狱专门派出2名警察全程护送余某某直接赶赴重庆新桥医院。2014年9月底,广东省清远监狱从重庆市新桥医院处获悉,小亮已经完成了由余某某捐献的骨髓移植手术,手术十分成功,身体恢复状况良好。 法不容情,但法外有情。哥哥提早减刑出狱挽救罹患白血病弟弟的事迹很快引起社会群众及各大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热线12》和《夜线》栏目,广东电视台、江西卫视等近十家电视台,广州日报、重庆日报等近二十家报纸,对执法部门在得知余某某的弟弟小亮罹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后,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能够主动作为,有效缩短其减刑案件办理时间,让其提早出狱挽救弟弟生命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对执法部门公正执法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改造管理理念给予了高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