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证员吕某在办理《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及委托、文本相符公证过程中,未能审查发现申请人婚姻真实状况,在不能确定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出具了公证书。
【处理结果】
给予吕某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附: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8)2号 被处罚人:吕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号:101001220140165,住XXXX。 经查,2015年11月30日,刘某某、王某等人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及委托、文本相符公证。公证员吕某收取身份证、户口登记簿、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办理了《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及委托、文本相符公证,于2015年12月1日,出具(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100597-100601号公证书。其中,(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100597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刘某某向王某借款170万元,并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100598号、100600号公证内容为:刘某某委托龙某某代为办理丰台区XXX区X号楼XX房产信息查询、抵押、解押、出售等手续。 另查,刘某某的户口登记簿中刘某某婚姻状况“离异”为变造。丰台区人民法院未出具涉及刘某某的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为伪造。 再查,吕某自2014年起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2015年取得公证员执业证。 以上事实有吕某本人陈述、调查笔录、刘某某向公证处提交的书面材料、公证卷宗、公证员执业证、丰台区人民法院档案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吕某在办理上述公证的过程中,未能审查发现申请人婚姻真实状况,在不能确定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出具了上述公证书,该行为系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关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1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吕某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