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6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2017年4月23日,李某某到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对其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村委会群众工作中心干部、派出所民警、家属共同组成。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李某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小组多次开会研究,及时掌握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的现实表现,对李某的矫正措施进行多次调整,对其准时开展月评、季评、年度考核等,督促李某认罪服法,引导李某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思想与行为上的转变。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程序对其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并结合其个人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方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犯罪实事;个人情况、现实表现、社会反映;管理等级;矫正计划和措施等内容,做到因人施矫。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规定,司法所除督促李某某采取电话汇报或当面汇报等形式定期报告个人情况外,在每月的集中教育劳动时,对其进行面对面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及生活等情况,对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入矫初期的三个月司法所将李某某列为严格管理对象。随着矫正的深入,结合他在矫正期间的表现,经矫正小组研究,报区司法局批准后,及时对其管理级别进行调整。 (五)实行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在对李某某接收入矫后,即为其办理了手机定位,对其实施定位监管,全面掌握其行踪,有效预防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每月定期对李某某进行走访,通过走访李某某居住地的居委会极其家庭成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根据李某某不同的表现行为有针对性地调整矫正措施,对李某某良好的表现进行鼓励,对其不良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帮助李某某解决思想认识上出现的问题,引导、鼓励其迎难而上,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与挫折,不仅让李某某知道社区矫正的严肃,也让其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怀与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监督管理,李某某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积极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接收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提高。李某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负面情绪减少,重新得到家人的接纳与认可,与家人相处融洽,自信心不断提高,有稳定工作,并且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目前,李某某表现良好,能准时到司法所报到,按时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思想意识得到提高,法治观念增强,积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得到了家人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致认可。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司法所根据李某某素质不高,个性内向等特点,严格依法实施监管,积极加强走访核查,全面把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真实表现,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观念。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还及时调整矫正措施,积极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通过村居两委的协助、社区服刑人员家人的监管,共同促进其认罪服法,自觉遵纪守法,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