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白县人,初中文化,系长白县十三道沟供电所职工,户籍地及居住地:长白县十三道沟镇十三道沟村。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止。2012年5月15日送铁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4月,罪犯张某填写了《罪犯假释申请表》,经专管民警签字后,向所在的监区提出假释申请。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假释一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卫生达标。现余刑一年十个月,考核期内获得奖励1次、表扬3次,考核积分294分,且实际执行率已经超过60%,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要求,符合假释呈报标准。当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审核案卷的同时,启动拟假释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程序。张某捕前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司法局进一步确认保证人家庭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及社区人员的影响。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同意接收监管该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假释的评审意见。之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假释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重新犯罪率较低。同时该犯入监后表现积极,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原判罚金10000元全部缴纳完毕),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向管辖法院提请对该犯的假释建议。 监狱于2015年8月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等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2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张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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