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祝某某驾驶无证二轮摩托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310国道交叉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沿310国道由东向北的李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的右侧车门相撞,造成祝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祝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系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在执行工作。祝某某受伤后,送至某市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2月,经某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祝某某伤情构成10级伤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就事故的赔偿事宜调解后,李某某所在的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祝某某进行了赔偿。2018年开始,祝某某出现睁眼乏力、自言自语、多疑、冲动并出现无故打人、摔打物品等行为。家人陪同祝某某至多家医院和脑科医院进行诊治,诊断为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现祝某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祝某某的父亲多年前因病去世,母亲年迈没有任何收入,家中无法承担其治疗费用,希望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能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祝某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因此特申请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巡警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祝某某母亲张某某的调解申请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巡警人民调解工作室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主持祝某某母亲张某某与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其次,将祝某某方主张赔偿10万元理由进行了简单阐述。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要求祝某某提供赔偿10万元主张的相应证据 ;2.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其应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3.2007年的事故现在又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场的祝某某母亲张某某听到对方的话,情绪非常激动,眼泪一下子涌了出来,一直重复“我家小孩真的是因为那次事故以后才不正常的”。在场的祝某某也情绪十分激动地大声叫喊,气氛变得紧张。调解员看到这一幕,当即停止调解,安抚祝某某及家属的情绪。调解员意识到,本次调解难度很大,分歧也很大,决定采用先取证再当面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2019年3月,调解员到祝某某家了解其受伤后是否还发生过其他事故,经调查,祝某某自2007年发生过交通事故后,一直在家什么活也不干,邻居们对他的情况也了解,并告诉调解员,祝某某精神失常,经常没理由骂人、打他的母亲,邻居们也表示同情。当地某村大队书记为他们家申请办理了低保户。调解员随后将走访的情况告知了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负责人对祝某某的遭遇也十分同情,但是同时也指出,若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现在的精神问题是10年前车祸造成的,公司最终还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2次走访和翻阅双方提供的材料,调解员总结出问题的焦点:1.祝某某目前的精神疾病与2007年9月1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关联?2.祝某某的主张是否超过时效?3.祝某某主张的10万元赔偿金额能否成立? 调解员将争议焦点告知双方,双方无异议。调解员随后建议双方对祝某某的精神状态的病情与2007年9月17日的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双方查询了鉴定机构名册,最终选择了位于某市的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祝某某家庭困难,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也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先行垫付了鉴定费并派车接送祝某某至鉴定所。2019年3月,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现在的精神状态病情与2007年9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看到这份鉴定报告,调解员对接下来的调解心中有数。 调解员一鼓作气,对其他争议焦点及具体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协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调解员再次对祝某某母亲进行了劝解,要求他们放弃过高的赔偿诉求,告知对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对方不会赔偿。公司也派来法务进行协商,并认可赔偿是在最长20年的时限期间内,公司法务出具了一份赔偿明细,算出所有的损失,然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公司出具的明细均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赔偿数额,双方对数额无较大分歧。但是对于精神损失费金额双方有争议。祝某某方主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这边主张赔付0.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通常情况精神损失的赔偿费是0.5万元,这是公司给的调解方案,增加金额还需要公司再行审批。祝某某母亲认为,自己主张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依据,一是自己年迈,这么多年日夜照顾祝某某,天天不敢出门,精神压力很大。二是祝某某发生事故时才20岁,现在也仅仅30多岁,还有很长的人生岁月要走。针对双方较大的分歧,调解员采用折中的方法进行“拉拢式调解”,以1万元的金额为基准进行调解。为了调解过程“不红脸”,调解员当即进行“背对背调解”。 调解员将公司的法务叫到门外,询问公司赔偿方案如何上报,报批手续,报批的难易程度,同时调解员也再一次将祝某某的家庭情况动之以情地叙述一遍,希望可以通过公司法务再做一做公司的工作,并建议按照1万余元去协商。在公司法务与公司协商之际,调解员也同时做祝某某母亲的工作,告诉她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要求大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很同情她,也很希望她的主张都能够得到支持,但如果祝某某不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工作将难以推进。调解员建议祝某某方一定要顾全大局,不能因为几千块钱而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案成果付诸东流,并从调解失败的弊端和法律知识方面进行劝说,指出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不仅时间长,而且祝某某方需要先行垫付诉讼费用,更重要的是拿到钱时间期限会很长。 调解员分析利弊,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进行细致耐心的分析,并翻阅法条,告知祝某某及其母亲,侵权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宜,一直是在审判乃至法律实践中争议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为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并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找到了细化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促使方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1万元计算。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计赔偿祝某某9万元;现场支付现金2万元,剩余的7万元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转账。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损害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争议,双方分歧较大。调委会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通过细致详实的法律宣教,使当事人诉求限定到法律规定范围内,并达成一致,实现案结事了,既解决了纠纷,又达到了普法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