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88年7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湖北省宜城市。2016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王某家庭关系和谐,2016年以前王某一直和妻子在外务工,后因妻子怀孕回到宜城,用打工挣的钱开了游戏厅,王某性格开朗,善于结交朋友,为人直爽,与邻居、朋友相处融洽,社会关系广泛。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对王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9月18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宜城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宜城市司法局收到宜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等文件规定,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22日,经宜城市司法局讨论研究,形成评估意见,于9月23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0月12日,宜城市司法局收到了宜城市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0月15日,王某到宜城市司法局报到。宜城市司法局在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报到室为其办理入矫登记接收手续。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0月15日,宜城市司法局组织司法所长、社区干部、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对王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湖北省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前三个月为严管期,由宜城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司法所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宜城市司法局为其确定了由矫正局工作人员、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宜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通过入矫谈话了解王某的家庭情况、认罪悔改态度、心理及生活和工作情况,对王某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1.对王某开展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强化王某的身份意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端正态度服从司法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2.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王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 3.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王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母和妻子,对王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4.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王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二)矫正中期。入矫三个月后,司法局根据王某前三个月的悔罪表现及每月的考评情况对其再一次进行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一致认为王某在严管期间内能够认罪悔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主动向司法局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司法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将王某管理级别由严管升为普管,并转入居住地鄢城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1.鄢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王某的现实表现重新为王某制定个案矫正计划。对王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等肯定王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2.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宜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王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3.矫正期间,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开展职业培训,鉴于王某没有工作,司法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了电子技术职业技术培训,促其能学习到一技之长,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矫正末期。进入解矫教育阶段,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导王某对改造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解除矫正作好思想和心理准备。在王某还有一个月就刑满解除矫正时,司法所通过个别谈话,指导王某对矫正过程进行全面总结;对王某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矫正效果;帮助王某制定回归社会的生活、就业计划;走访王某所在的社区和家庭,通报改造情况,使其在解除矫正后能够得到继续帮助和教育;做好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通过社区矫正,王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王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0月10日上午,宜城市司法局为王某办理了社区矫正期满解除手续,并为其举行解除矫正宣告仪式,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司法所长、检察院驻社区矫正管理中心检察室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参加。 首先,王某回顾总结了社区矫正期间的学习和接受矫正教育情况,并诚恳表示,通过司法所干警教育帮助,以后一定严格自我约束,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和家人。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王某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及时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等情况以及村委会和周围群众对其现实表现的评价做了点评,并依法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正式宣布达某按期解除社区矫正,依法列为安置帮教对象。 最后,工作人员对王某提出希望其放下思想包袱,保持良好心态,继续学习法律知识,早日融入社会,重新创造辉煌人生的希望和要求。 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对王某解矫宣告完毕后工作人员向其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告知解矫后纳入安置帮教管理的有关规定,王某在领取解矫证明登记薄上签名。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社区矫正宣告执行标准》等文件规定,宜城市司法局在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后,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宜城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和宜城市公安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宣告会结束后,鄢城司法所正式将王某转为安置帮教对象,并派专人对其进行一对一帮助教育,实现必接必控和无缝衔接,使社区服刑人员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其的温暖与关怀,使他们在解矫后能重新振作精神,充满信心去迎接新生活的开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是开放型的,较之传统的监禁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既要对社区服刑人员施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又要对他们进行春风化雨般的教育帮扶,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让他们从内心接纳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帮扶中不断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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