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88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同心县人,捕前住宁夏同心县。2010年7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8月1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吴利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0)吴利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马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部分;二、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于2015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装生产线平缝机开袋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真掌握制作技能。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因悔改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监区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马某某呈报减刑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4月27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同意监区对马某某呈报减刑的意见,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4月28日经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了马某某呈报减刑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反馈不同意见,公示后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2018年5月11日吴忠市检察院做出检察意见:经审查,马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2018年5月15日经吴忠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马某某减刑七个月的意见。2018年5月17日将减刑案件移送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9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综合考虑该服刑人员原判罪名、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表扬奖励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故以(2018)宁03刑更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马某某的减刑案件,减刑的条件和审理的程序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宁高法[2017]138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宣传意义。马某某为贩卖毒品罪,属于从严的服刑人员,但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生产中积极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表现突出,所以对马某某正常减刑,这对狱内其他同类型的罪犯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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