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邓某某系某别墅区家政工人。2019年2月20日下午4时许,在小区河边散步时,被业主姜某某家养的金毛犬撞伤,导致右腿骨折,经前期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用3000余元,已由业主姜某某付清,且在邓某某受伤后的一月期间,均由姜某某负责其衣食住行。现邓某某要求姜某某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费用75000元,姜某某对此金额未予认可,双方对此争执不休,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该调委会了解基本情况后,随即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认为本案系因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如何确定归责原则、如何界定责任大小,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调解员查看当事人病情诊断书后,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协调。 业主姜某某坚持认为其不应该付全责。在此事件中,邓某某明知有大型犬仍没保持警惕,也存在一定过错,按照责任划分,邓某某也应该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邓某某称其并未主动逗狗,也未有任何刺激行为,自己完全是受害者,为何自担责任?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解释说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本法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因动物致伤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动物伤人是否为饲养人故意,饲养人均应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调解员指出本法条规定的目的是促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并指出在此纠纷中,邓某某的受伤并非其本人原因造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金毛犬在散步时突然冲撞邓某某,致使其骨折,不存在饲养人免责或减责情形。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告知姜某某作为饲养人对此事负全责,姜某某对此未予否定。 此次动物损害由姜某某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如何进行赔偿以及赔偿具体数额是本纠纷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次纠纷,邓某某要求姜某某一次性支付75000元的赔偿款。姜某某不予认可,称一月之前已为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共计3000余元,且为其提供了一个月食住,最多支付其20000元的赔偿款,否则就走法律程序。调解员缓和双方情绪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双方进行了说明,依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邓某某月工资4000余元,医药费3000元(该笔钱已由姜某某付清),再参照重庆市关于护理费等费用具体标准的规定,调解员引导邓某某适当降低费用要求,并合理引导侵权人姜某某就费用问题再行考量。最终,双方以30000元的赔偿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1月期间,邓某某因动物致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由姜某某结清,且吃住均在姜某某家(某别墅区)。 2. 现姜某某一次性支付30000元人民币给邓某某。邓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姜某某赔付。 3.支付时间及方式:2019年4月1日,现金支付。 调解后,姜某某一次性赔付邓某某30000元整。至此,姜某某同邓某某的损害赔偿纠纷顺利调解,后回访姜某某,邓某某未以此事为由再次要求其赔偿。
【案例点评】
本案的突破点在厘清责任归属范围以及侵权赔偿标准。本案侵权人作为大型犬管理人,理应赔偿,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了责任的承担以及具体责任的赔偿。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协调,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对于矛盾责任的误解。本案中,动物本身具有危险性。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