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谭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谭某,男,199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恩施市。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2017年12月19日,谭某至恩施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谭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具体表现如下: 1.2017年12月28日上午九点,司法所组织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报到和社区服务。报到时间均已在12月25日提前告知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谭某当日早上在未提前请假的情况下,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催告,仍未按时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2017年12月28日,谭某被恩施市司法局给予一次警告。 2.2018年1月15日至19日,谭某应在本周来报到一次,但其间经过16日、18日的几次电话催告,均未前往司法所进行指纹签到,且期间未将定位手机随身携带。2018年1月22日,谭某被恩施市司法局给予一次警告。 3.2018年3月1日,司法所通知谭某进行指纹签到、提交矫正小结,谭某未在未请假的状况下,未按时来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于3月1日、2日早上多次打电话,谭某均挂断电话或拒接电话且不来报到。后于3月3日下午联系上他,并告知他须在3月4日来报到。谭某承诺3月4日前来报到。但3月4日一整天仍未来司法所报到,且处于手机关机本人失联状态。2018年3月4日、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在政府和谭某家中走访其母亲询问情况,得知谭某自2018年3月2日下午三点多离家后便一直未归,且未和司法所进行任何情况报告。2018年3月5日,谭某被恩施市司法局给予一次警告。司法所在查找谭某的过程中,从公安派出所得知:谭某于2018年3月4日凌晨1时许在恩施市某网吧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网被民警当场抓获,恩施市公安局对谭某给予两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情况】

鉴于社区服刑人员谭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三次行政警告后仍不改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谭某已符合建议撤销缓刑条件,司法所遂报请恩施市社区矫正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谭某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恩施市社区矫正局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及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后,经研究,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建议。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3月23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谭某缓刑。恩施市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将社区服刑人员谭某依法收监执行,送押至恩施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恩施市人民检察院随同恩施市司法局到谭某家和看守所监督了相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清社区服刑人员谭某不遵守相关规定,教育改造效果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受到此处理,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在本案中,对于屡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规范执法,既彰显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通过对有关人员的收监执行有效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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